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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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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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实施日期:2005.12.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
1、纳入工程质量检查内容 2、纳入地质勘探和设计合同,并 明确档案整理标准和收集范围 3、纳入施工合同,并明确档案整 理标准和收集范围 4、纳入监理合同,并明确档案整 理标准和收集范围 5、档案检查验收工作与工程进度 检查、 工程中间验收、 交工验收同步 1.7 信息化管理
2 2 2 2 2
7 1、有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计算机 2 等现代化设备 2、配置了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软 2 件 3、建立了案卷级目录数据库 1 4、建立了文件级目录数据库 1 5、建立了全文检索系统 1 58 18 1、收集工作与工程进度保持同步 3 进行,形成文件及时,有专人负责 2、项目建设前期文件、项目管理 3 文件收集齐全 3、项目施工、设备安装文件收集 3 齐全 4、项目监理文件收集齐全 3 5、项目交工、系统调试运行文件 3 收集齐全 6、项目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 3 特种载体档案收集齐全 12 1、归档的项目文件均为原件,如 4 无原件,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2、施工技术、监理等文件编制符 3 合完整性、有效性的要求 3、竣工图编制规范,能准确反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
现行有效水利部 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一节 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1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
现行有效水利部 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一节 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1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水办〔2008〕36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办〔2008〕366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水 利 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 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题库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题库
第一章
一、填空题
1 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通过后,项目即立项。
2、水利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四通一平”是指通水 、 通电 、 通信 , 场地平整 。
3、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组织层次一般分为3个。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功能和作用分为两类:甲类(公益性项目)、乙类(准公益性 和 经营性项目)。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受益范围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6、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
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设计工作包括 项目建议书阶段 、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和 初步设计阶段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二、单选题
1.按照通常的说法,建设项目前期阶段不包括( A )。
A.流域规划 B.项目建议书 C.可行性研究报告 D.初步设计
四、简答题
1、简述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答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
一、填空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与组织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4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发布(水办[2005]4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建[1995]128号 【发布日期】1995-04-21 【生效日期】1995-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通知印发,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前 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多、施工复杂,投资大、工期长,为了有效控制使用国家的建设资金,特制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标底编制指南》),以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标底编制工作。
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普遍设有标底。关于标底的使用,在原国家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中指出:“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于2000年7月组织开展《标底编制指南》的课题研究及编制工作,并成立了《标底编制指南》编制领导小组和编制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标底编制指南》的研究及编制工作,编制组具体负责制订编制大纲,进行调研和编写工作。
《标底编制指南》是在分析研究大量标底编制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水利工程自身的特点编制而成的。它阐述了标底编制的原则、依据和程序,着重介绍了标底的编制方法,并附有较典型的水利工程招标标底案例,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编制具有一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