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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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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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
业)
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
个人)
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
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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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
历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薄一波(兼, 1949 年 10 月 19 日至 1953 年 9 月 18 日)
戎子和(代, 1952 年 10 月 13 日至 1953 年 9 月 18 日)
邓小平(兼, 1953 年 9 月 18 日至 1954 年 6 月 19 日)
李先念(兼, 1954 年 6 月 19 日至 1975 年 1 月 17 日)
殷承桢(1967 年 7 月 1 日至 1975 年 1 月 17 日) (财政部军管会主任、 财政部革命委员会主任、 党的核心小组组长)
张劲夫(1975 年 1 月 17 日至 1979 年 8 月 17 日)
吴 波(1979 年 8 月 17 日至 1980 年 8 月 6 日)
王丙乾(1980 年 8 月 6 日至 1983 年 6 月 20 日; 1983 年 6 月 20 日至 1992 年 9 月 3 日兼)
刘仲藜(1992 年 9 月 4 日至 1998 年 3 月 18 日)
项怀诚(1998 年 3 月 18 日至 2003 年 3 月 17 日)
金人庆(2003 年 3 月 17 日至 2007 年 8 月 30 日
谢旭人(2007 年 8 月 30 日——)
历任副部长
戎子和(1949 年 10 月—195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 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
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规定:“(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此文件所涉及到的税收操作实务应该如何进行理解,希望能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廓清。
案例: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05年12月取得一块土地并建造了普通住宅出售,06年末开始预售,项目在08年4月完工并进行了收入的结转,各年预售收入、销售收入、期间费用、成本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销售毛利率小于应税所得率;一种是销售毛利率大于应税所得率。具体数据参照下表:
表一:销售毛利率(10%)小于应税所得率(15%)的情况: 项目 2006年(万元) 2007年(万元) 2008年(万元) 预售收入 5000 8000 1000 应税所得率 15% 结转销售收入 14000 结转销售成本 12600 期间费用 350 560 90 会计利润 -350 -560
1、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主 任:孙瑞标
副 主 任:王 兰
副 主 任:王陆进
副 主 任:郭晓林
副巡视员:王建生
副巡视员:周维平(挂职)
办公厅下设处室机构:
局长办公室(总值班室)、办公室、文秘处、督办处、综合调研处、新闻宣传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室)、电子政务处、财务处、文印中心、信访处。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司 长:李三江 (之前做个流转税管理司司长)
巡 视 员:丛 明
副 司 长:杨元伟
副 司 长:李万甫
副巡视员:杨宏建
政策法规司下设处室机构:
综合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
协议供货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39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5.08 【实施日期】2008.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
(国税函〔2008〕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
-2008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7]78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共3类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公开招标,在国税系统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期限
(一)本次办公用品协议供货范围包括: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共3类设备。 1 / 3
(二)本次协议供货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均应依据
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
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7]33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09.26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
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
通知
(皖国税函〔2007〕3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下放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权限,合理简化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程序,是贯彻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 1 / 2
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深入学习领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贯彻落
实,确保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资料齐全、标准严格、程序规范,防范不法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成文日期:2008-12-1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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