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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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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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

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这也并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案件部门申报变更:

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后

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

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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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申报类别 单位注册地址 企业规模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变更原因 专职 兼职 工作场所地址 行业分类 大○ 中○ 小○ 微 ○ 注册类型 有○ 无○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数 职业病累计人数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劳动者总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法定代表人 粉尘类 有○ 无○ 化学物质类 有○ 无○ 物理因素类 有○ 无○ 放射性物质类 有○ 无○ 其他 有○ 无○ 作业场所名称 (作业场所1) (作业场所2)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接触人数接触人数(可重复) (不重复) 合计 填表说明

1.【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

写【变更原因】。

2.【变更原因】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内容简要填写。 3.【单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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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申报类别 单位注册地址 企业规模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变更原因 专职 兼职 工作场所地址 行业分类 大○ 中○ 小○ 微 ○ 注册类型 有○ 无○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数 职业病累计人数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劳动者总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法定代表人 粉尘类 有○ 无○ 化学物质类 有○ 无○ 物理因素类 有○ 无○ 放射性物质类 有○ 无○ 其他 有○ 无○ 作业场所名称 (作业场所1) (作业场所2)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接触人数接触人数(可重复) (不重复) 合计 填表说明

1.【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

写【变更原因】。

2.【变更原因】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内容简要填写。 3.【单位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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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与 告 知 制 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

岗前告知

1. 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 用人单位员工在已签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

现场告知

1. 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病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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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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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一切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2.项目部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职业危害防治思想教育,带头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做到党员身边无事故,无违章,减少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3.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4.项目部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指导、备案等工作,检查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隐患。

5.项目部应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并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

6.项目部安全部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保障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停止施工(生产),并报项目部处理。

7.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的宣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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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一切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2.项目部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职业危害防治思想教育,带头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做到党员身边无事故,无违章,减少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3.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4.项目部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指导、备案等工作,检查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隐患。

5.项目部应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并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

6.项目部安全部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保障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停止施工(生产),并报项目部处理。

7.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的宣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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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与 告 知 制 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

岗前告知

1. 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 用人单位员工在已签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

现场告知

1. 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病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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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3 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项目部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 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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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

价依据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