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履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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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成地铁发〔2013〕255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关于印发《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参建企业项目
项目质量安全及履约信誉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及下属单位,中铁成投公司,全线各参建单位:
公司《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参建企业项目质量安全及履约信誉考评暂行办法》已于2013年7月10日经公司安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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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参建企业项目 质量安全及履约信誉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管理“三个一”理念,落实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五个必须”要求,完善成都地铁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加强参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地铁建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建企业项目质量安全及履约信誉考评(以下简称“信誉考评”),是指地铁公司根据对各参建企业项目日常检查的情况和项目合同履行的行为和效果,定期进行的
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成地铁发〔2013〕255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关于印发《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参建企业项目
项目质量安全及履约信誉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及下属单位,中铁成投公司,全线各参建单位:
公司《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参建企业项目质量安全及履约信誉考评暂行办法》已于2013年7月10日经公司安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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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参建企业项目 质量安全及履约信誉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管理“三个一”理念,落实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五个必须”要求,完善成都地铁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加强参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地铁建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建企业项目质量安全及履约信誉考评(以下简称“信誉考评”),是指地铁公司根据对各参建企业项目日常检查的情况和项目合同履行的行为和效果,定期进行的
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泰州大桥工程项目承包人(中标人)履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州大桥工程建设管理,做好中标人的履约考核工作,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泰州大桥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泰州大桥工程建设的所有施工和监理单位;考核对象为各标段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及监理组。勘察、设计、科研、物质采供等单位的履约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泰州大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履约考核制度。履约考核由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桥指)组织对参与泰州大桥工程建设的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履约考核的管理
第四条 履约考核工作由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联合各总监办公室、纪检驻项目办共同组织进行,必要时将邀请厅质监站等相关部门参加。
泰州大桥工程项目中标人履约考核工作由省桥指计划处前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计划处负责考核评分的组织、考核资料准备、评分转化为等级、考核结果上报和告知等组织工作,提供勘察设计单位和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处负责提供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处、财务处、总工室
工程履约担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有效防范建
设工程担保风险,明晰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在建设工
、《关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黑龙江省建
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以及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
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业务,主要包括投标人投
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章投标担保
第四条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申请
本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本公司的投标担保业务,只为申请企业按照80万元/ 年担保额出具担保函,按照
2%标准收取担保费1.6 万元;担保函仅限应用于投标保函有效期内在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使用。
1、受理对象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并能
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依法经营的施工企业。
2、企业需提供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
印件;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需从工商登记部门复印)
法人代表资格证
13施工单位质量工作履约检查及履约考评管理办法
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质量工作履约检查及履约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DTJS/ZY-AZ-13)
1 总则
1.1 为加强天津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施工单位质量工作履约检查和履约考评管理,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保证合同质量目标的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相关条款,特制订本办法。
1.2 施工单位质量工作的履约管理包括履约检查和履约考评两大内容,其中履约考评按季度进行。
1.3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 履约检查 2.1 履约检查内容
对施工单位质量履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工控制工作、测量控制工作、材料(含构配件)验收控制工作、工程验收及创优工作、档案资料工作、基坑工程、防水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联络通道工程、盾构工程,其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标准要求详见附表DTJS/ZY-AZ-13-01~DTJS/ZY-AZ-13-10。 2.2 履约检查形式 2.2.1 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对施工单位质量工作按附表DTJS/ZY-AZ-13-01~DTJS/ZY-AZ-13-10所列内容进行检查,其中附表06、07、08、09、10每周检查
武汉地铁集团合同履约考评管理办法(新)
武地铁?2012?348 号
关于印发武汉地铁集团合同履约考评管理办法
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公司各部门:
根据《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政府投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的意见》(武城重[2008]2号),为加快推进武汉轨道交通建设,规范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行为,确保轨道交通建设质量安全,公司组织对《武汉地铁集团合同履约考评管理办法》(武地铁?2011?38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地铁集团合同履约考评管理办法》(武地铁?2011?381号)、原《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单位合同履约考评细则(试行)》(武地铁【2011】474号)、原《武汉地铁设计单位合同履约考评细则(试行)》(武地铁【2011】551号)、原《武汉地铁勘察单位合同履约考评细则(试行)》(武地铁【2011】552号)、原《武汉地铁安全预警单位合同履约考评细则》(武地铁【2012】71号)作废。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地铁集团 印发 合同履约考评 管理办法 通知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10月19日印发
共印120份
武汉地铁集团合同履约考
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X公司专职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邮政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邮政专职营销管理体系,切实促进全局专职营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职营销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专职营销人员是指在公司大客户服务中心、专业局(公司)、县(区)局、营业局及下属各营销分局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项目策划和大客户开发维护的各级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营销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标准
第三条 我局专职营销人员岗位设臵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
(一)见习营销岗 (二)营 销 岗 (三)中级营销岗 (四)高级营销岗 (五)营销策划岗
第四条 专职营销岗位确定标准:
本着“同口径,统一操作标准”的原则,专职营销岗位设臵标准以全年个人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收入累计折算标准分值作为定岗依据(各项业务种类的营销收入折算标准分值见附表一),定岗标准如下:
(一)见习营销岗:600分以下
(二)营 销 岗:600分以上(含600分) (三)中级营销岗:2000分以上(含2000分) (四)高级营销岗:3200分以上(含3200分)
(五)营销策划岗:由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考评推荐,局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
注:
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X公司专职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邮政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邮政专职营销管理体系,切实促进全局专职营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职营销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专职营销人员是指在公司大客户服务中心、专业局(公司)、县(区)局、营业局及下属各营销分局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项目策划和大客户开发维护的各级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营销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标准
第三条 我局专职营销人员岗位设臵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
(一)见习营销岗 (二)营 销 岗 (三)中级营销岗 (四)高级营销岗 (五)营销策划岗
第四条 专职营销岗位确定标准:
本着“同口径,统一操作标准”的原则,专职营销岗位设臵标准以全年个人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收入累计折算标准分值作为定岗依据(各项业务种类的营销收入折算标准分值见附表一),定岗标准如下:
(一)见习营销岗:600分以下
(二)营 销 岗:600分以上(含600分) (三)中级营销岗:2000分以上(含2000分) (四)高级营销岗:3200分以上(含3200分)
(五)营销策划岗:由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考评推荐,局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
注: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甘肃煤田地质局综合普查队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队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用人部门聘用的不在普查队编制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队机关外聘人员、各实体外聘人员(含华辰酒店外聘人员)。
第四条 外聘人员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
第二章 外聘人员的录用
第五条 用人部门聘用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外聘人员时,须事先向队劳动人事科提出申请,明确对聘用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任用岗位等,由劳动人事科报队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聘用。招聘的外聘人员必须按岗位要求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
第六条 野外施工单位需聘用临时工时,项目负责在施工前应向主管队领导、队长书面报告聘用总体计划,注明聘用人数及待遇情况等,由主管队领导、队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将签字后的计划交劳动人事科备案。
第七条 外聘人员属于无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书》(见附表)。《劳动合同书》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工资待遇、劳动纪律和违约处理等事项。
第八条 对于技术及管理骨干可以约定三年及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分公司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不含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和农民工)。
第三条 外聘人员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其档案和人事关系不在用人单位。 第二章 外聘人员的录用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外聘人员时,须事先向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提出申请,经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批准后方可聘用。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向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提交《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表一)和《外聘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二)以及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中专(不含普高和职高)以上学历(用于施工与勘探的外聘人员除外),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任何经济问题和法律纠纷。
第六条 外聘人员属于离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聘用协议书》(见附表三);外聘人员属于无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