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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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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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和招摇撞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06)海法刑初字第110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连和(别名刘连友),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联防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红联村平房17号。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05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连和犯招摇撞骗罪,于200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连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连和于2005年11月4日2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四道口绿野歌厅附近的马路上,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为名对王先忠(男,25岁)进行罚款,索取其西门子356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44元)及现金人民币1 500元,经鉴定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 044元。

2005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连和在本市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北门附近,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为名,强行扣留张振杰(男,29岁)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注意的无罪事项(通过判例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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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注意的无罪事项(通过判例提炼)

公告:桑涛(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公诉30年)著《公诉技能传习录》系列新书上架(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共有5部,其中1部为桑涛、姚海华(深海鱼)合著。分别为:1、《阅卷.提讯.证据审查技能提升要诀》桑涛著,定价88元;2、《诉前准备.出庭技能提升要诀》桑涛著,定价78元;3、《法庭辩论.语言与写作技能提升要诀》桑涛著,定价88元;4、《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人身权利类案办理要诀》桑涛.姚海华合著,定价78元;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类案办理要诀》桑涛著,定价58元。 其他相关链接点击查阅: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调研分析报告(偏辩护角度)

2、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3、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分

4、办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要点(实务性很强) 从无罪案例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6大无罪点 作者: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首载于金牙大状公号。 一、客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1:行为人借款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仅仅向几人借款,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行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对一通过电话或当面的

离婚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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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4)小民初字第1361号 【关键词】 感情破裂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引用法规*本处法规摘自法院观点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18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644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检索相关案例 展开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某

委托代理人冯淑华,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孙小燕,女,汉族,系被告姐姐。 委托代理人刘爱群,女,汉族,系被告母亲。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薛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敬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淑华,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小燕、刘爱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孙某某。双方在婚后因性格方面原因,一直存在纠纷,争吵不断。被告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不顾家,也

从12个无罪判例看逃税罪9个无罪辩护有效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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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犯罪辩护律师|从12个无罪判例看逃税罪9个无

罪辩护有效辩点

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编者按: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

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

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条文

原罪名为偷税罪,2009年2月28日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对此条文进行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取消了偷税罪罪名,修改为逃税罪。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OpenLaw等网络平台,以“逃税罪”

“无罪”“不构成逃税罪”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搜集符合要求的该罪判例共308

篇,选定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无罪判例12篇。通过系统总结,提炼归纳了9

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适用除罪条款等方面不构成逃税罪的无罪辩护

有效辩点,以供参考。

写于2017年10月20日

一、主体不符合

无罪辩点1:行为人为他人代购货物,不是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符

合偷税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不构成逃税罪

无罪判例:郭某某偷税刑事再审判决书 (2014)文法刑再初字第1号

裁判

招摇过市,招摇过市的意思,招摇过市的近义词反义词,“招摇过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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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题目afb758a20029bd64783e2c60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

英国判例法文献及判例查找方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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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例法文献及判例查找方法介绍

翟建雄

【学科分类】法律教育 【出处】《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0年第2、3期 【写作年份】2000年 【正文】

判例法(Case Law)是指英国自十一世纪起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主要由不同时期高等法院的判例构成的一种法律规范,它是英国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按照“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的原则,某一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往往被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先前判决中所确立的原则处理。在法学研究和实际操作中,常常需要查找或引证有关的判例, 但是英国判例法历史悠久、数量庞大, 查找起来十分困难;本文试就英国判例法文献及判例的查找方法作一介绍。 一、判例法文献

英国学者将法律文献分为原始法源性文献和次级法源性文献。就判例法文献而言,前者主要是指在不同时期由私人或半官方的民间机构编辑出版的各种判例汇编;而后者主要是指摘要介绍判例内容和查找方法的各种工具书,如百科全书、判例摘要;以及教科书、专著、各类指南;期刊杂志中的论文、评论文章;各种索引、书目、目录等。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原始法源性文献 (Prima

招摇过市的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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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只大老鼠对刚刚长大一点的一窝小老鼠说:“你们谁跟我出去遛遛啊?”

  一只胡子都白了的老老鼠,惊慌地说:“孩子们,谁也不要跟他去!这是大白天,街上人多,你们会丧了小命的!”

  大老鼠说:“太爷,‘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说着给他的大儿子使了一个眼色,就出了门。

  大儿子跟了上来。

  爸爸领着儿子上了菜市场。啊,这里好吃的真多啊!

  爸爸不慌不忙、大摇大摆地领着儿子往前走。

  “看!两只老鼠!”一个妈妈指给孩子看。并没有喊打。

  它们继续向前走。

  “妈呀!老鼠!”一个女人尖细的嗓音喊叫起来。大老鼠对小老鼠说:“快走几步。”并没有跑。小老鼠听了,本能地跑了起来。

  “孩子,不用慌,女人是叫给男人听的。男人要打我们,只是因为女人的喊叫。”

  “那样,男人真的要打我们了!还不快跑!”小老鼠显得非常不安。

  “不用急,男人斯文得很!要找合适的家伙,他们不会弄脏了自己的手。我们有的是时间逃走。”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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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8)

第一,威胁的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既包括实施暴力行为,如伤害、杀害,还包括揭发隐私、破坏名誉、毁坏财产等;而抢劫罪威胁内容分限于对被害人从身实施暴力行为。

第二,威胁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本人,予可以是他们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而抢劫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只能是贩运勿所有人、保管人本人。

第三,威胁的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可以是直接向被害人口头或者书面提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间接提出,没有特别的限定;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当场直接身被害人口头提出。

第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财物,也可以限期交出;抢劫罪则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第五,实施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要在将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而抢劫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则当场实施暴力。

第六,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利益,如财产继承权;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

第七,威胁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交出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

罪名分析—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受贿罪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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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受贿罪的分析比较

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受贿罪的分析比较

介绍贿赂罪最早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可以追溯到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但对于该罪名的存废问题却一直众说纷纭, 废除说认为该罪名的存在与我国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也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而且给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带来诸多问题④,保留说则认为虽介绍贿赂罪有依存于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某些特点,但它不能因之而失去存在的根据,这正如我国刑法规定有组织卖淫罪,但协助组织卖淫罪依然并存。笔者认为尽管刑法学界对此争议颇多,但鉴于我国现行刑法仍将其与行贿罪、受贿罪并存作为独立的罪名,则对三者关系的辨析对司法实践和立法导向仍具有指导意义。

(一)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所谓“介绍贿赂”究其立法本意应包括介绍行贿和介绍受贿两种方式⑤,因此,有学者将介绍贿赂罪称为“居间介绍型犯罪”,即介绍贿赂罪是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间的 “中介犯罪”。这就引发了介绍贿赂罪的成立是否应以受贿罪与行贿罪成立为前提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罪不应以受贿罪与行贿罪为前提。因为,从刑法条款及两高分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法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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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与失火罪的法理解析

摘要:本文以法学理论为基础,深入解析“失火罪”与“放火罪”,并通过实例直观反映区别两者的难点,在实际办案中给监督人员以理论指导。 关键词:放火、失火、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公安消防机构从事监督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这就决定了消防执法的本质是行政执法。但公安消防机构同时具有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侦查权,而“放火罪”则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侦查。准确把握“失火罪”和 “放火罪”的法理构成要件,对确定火灾事故案件的管辖权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就对“失火罪”和 “放火罪”的法理构成要件做简要解析:

1 “失火罪”与“放火罪”犯罪客体的共同性

1.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说明犯罪行为危害了怎样的社会利益,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的集中体现。“失火罪”与“放火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社会的公共安全,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