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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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广州校车下月起需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广州校车下月起需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
2012年03月14日09:28 羊城晚报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4月1日起施行
校车应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
7至18时应允许本校学生入校
羊城晚报讯记者田恩祥报道:近日,广州市政府网站公布《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据悉,该规定已经过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2 年4 月1 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广州校车应当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还应该配备专职随车管理人员。广州的学校在7 时至18 时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入校。
入校:不得因午休关门使学生滞留校
外据了解,广州不少学校存在因为中午休息时间学校关闭大门而学生滞留校外的现象。
该规定明确,除了特殊情况,“在7时至18 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这些特殊情况只有法定节假日,或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的时候。
该规定还规定了罚则,违规者由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应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
近段时间以来,校车管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该规定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广州校车下月起需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广州校车下月起需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
2012年03月14日09:28 羊城晚报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4月1日起施行
校车应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
7至18时应允许本校学生入校
羊城晚报讯记者田恩祥报道:近日,广州市政府网站公布《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据悉,该规定已经过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2 年4 月1 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广州校车应当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还应该配备专职随车管理人员。广州的学校在7 时至18 时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入校。
入校:不得因午休关门使学生滞留校
外据了解,广州不少学校存在因为中午休息时间学校关闭大门而学生滞留校外的现象。
该规定明确,除了特殊情况,“在7时至18 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这些特殊情况只有法定节假日,或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的时候。
该规定还规定了罚则,违规者由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应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
近段时间以来,校车管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该规定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草案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和《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单位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单位应当到市鉴定所办理备案。
第五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单位,可申请办理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单位;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且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六条 办理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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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负责人须取得鉴定员资格证,具备建筑工程类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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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修改稿
(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划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五条(密度分区)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第八条(六线) 第九条(授权条款) 第二章 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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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
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真实和准确,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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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辖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均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要求进行检验,其方式包括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
业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归口市建委。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
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0826(颁布时间)
19971201(实施时间)
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1991年12月7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 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997年8月26日公布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捕杀、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镇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商,公安,海关,铁道、航空、航运、公路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广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作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收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 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 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 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 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 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注释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下同)第八条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职责其中包括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有上述类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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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
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9]22号 【发布日期】1989-02-14 【生效日期】1989-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穗府(1989)22号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发挥本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建筑设计的规划管理和专业管理,减少建筑报建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阶段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地方有关专业管理的规范、标准、设计规程进行建筑设计,并对建筑设计全面负责。
第四条 第四条 专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分阶段进行专业管理。在建筑报建阶段,先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不涉及土建部分的专业管理,可在土建主体施工阶段提出审查要求。
第五条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