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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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园林局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监理企业派驻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园林局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监理企业派驻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法字[2006]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
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 1 页 共 7 页
仅供参考[整理]
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根据《青海省地矿局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勘查(调查)、环境治理、水文地质调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质勘查、钻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项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项目外包工程。
第三条地勘分院、盐湖分院、水环分院、工勘院、测绘工程与信息中心、院基建办以及物业公司为我院各类外包工程的发包和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外包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院安全科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组织技术设计的初(终)审定。
第六条对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权对查出
南京市医用耗材管理办法-1230
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耗材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切实控制医用耗材的费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南京市卫生局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指导处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为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具体工作机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管科室和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目录向患者提供使用与其治疗项目相对应的所有一次性使用高值、低值医用耗材(包含一次性材料、医疗器械,植入介入性材料,影像胶片及材料,检验试剂及材料,“消”字号消毒材料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用耗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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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医用耗材管理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监管委员会(组)主任委员,是本机构医用耗材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医
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产业集团(公司)、开发区,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向工商注册登记申请地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
青岛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排水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排水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青岛市排水行业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排水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特许经营,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接纳、输送雨(污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河道、泵站、污水处理厂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监督管理,是指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以引导和鼓励依法规范管理、经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企业自律、部门考评、政府监督、公众参与”的监管机制,坚持长效监管、量化考评、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排水行业实施监管管理。
各区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七区五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体制机制监管。包括排水设施管理与养护专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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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设立、职
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合同审查和履约的监管。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退还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中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
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所称险房,是指经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已不具备正常的使用条件,且对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确需翻建的各类房屋建筑。
第三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险房翻建应当严格“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其中,“原址”系指现房屋建筑外墙所坐落位置;“原面积”系指现房屋使用权证所载面积;“原高度”系指现房屋顶面实测高度。
经批准进行险房翻建的建筑位于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以及历史文化名镇等特殊地区的,除遵守前款原则外,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形式和风格、风貌。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的险房翻建,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