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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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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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条款

(2007修订版)

第一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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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2007修订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

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法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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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1、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IF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请问,对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理赔?

2、有一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行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从而避免了翻船。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前450台拖拉机和后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在海损中是否都属于共同海损?

3、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装载该批货物的货轮,在航行中发生了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事后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1)500箱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损失。(2)500箱即受热烤、火薰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火烧的痕迹。(3)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火,有严重水渍损失。(4)300箱已烧毁。请问,上述四种情况,应分别属于何种性质的海损,为什么?

4、有一载货的货轮,在航行中不幸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随即海水大量涌入,不仅使一部分货物遭到严重的水渍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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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

一、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

第四条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藏系羊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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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

公司藏系羊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藏系羊,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藏系羊):

(一)体重7公斤以上(含7公斤);

(二)投保藏系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藏系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藏系羊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雪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自雪灾发生后60日内发生的保险藏系羊死亡,且该死亡需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口蹄疫、炭疽、羊痘、布氏杆菌病、羊快疫、血液原虫病、肝片吸虫病。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二)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藏系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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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备案)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场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第四条 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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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被保险人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

供热责任保险条款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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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式营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热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供热管网中用于住宅及公共建筑室内取暖的水暖管道发生爆炸、爆裂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第三条所列事故时,为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施救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人保(备案)N456号-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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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456号)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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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被保险人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