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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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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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
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
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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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
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
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工作需要,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物与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药物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017年最新版本)
批准文号字( )第号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名称(章)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章)
(主要负责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项目原核准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所有制形式
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
合计:合计:
注册资金
固定
资金固定资金
(资本)
流动
资金流动资金
诊疗科目
床位(牙椅) 备注:
(二)提交文件、证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变更
登记提交
文件、证件
申请变更
登记理由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医疗机构地址:
邮编:联系人:电话:
上级主管
部门签署
意见
年月日 (章)
行政审批承诺书
申请人已清楚、全面了解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内容,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接受监督管理,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
最新版病历首页
附件1
医疗机构 沂南攀峰骨科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73819597-5 )
医疗付费方式:□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健康卡号: 第 次住院 病案号:
姓名 性别 □ 1.男 2.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国籍 (年龄不足1周岁的) 年龄 月 新生儿出生体重 克 新生儿入院体重 克 出生地 省(区、市) 市 县 籍贯 省(区、市) 市 民族 身份证号 职业 婚姻 □ 1.未婚 2.已婚 3.丧偶4.离婚 9.其他 现住址 省(区、市) 市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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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最新2018】中国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
最新标准住院病历模板(最新版)·····
住院病历
姓名:..//////// 性别:女 年龄:22岁 职业:`````` 民族:汉族 婚姻:未婚
出生地:杭州市 住址:杭州西湖区 入院日期:2014-8-14 9:00 记录日期:2014-8-14 10:00
病史叙述者:患者本人 可靠程度:可靠 主诉 咳嗽、咳痰1年,发现HIV阳性8月。
现病史 患者2013年8月份开始出现咳嗽、咳痰,咳少量白粘痰,在湖南当地医院住院,诊
断“肺结核”,予以异烟肼、利福平抗结核治疗,症状改善出院。坚持服用结核药半年后自行停药,2013年12月23日体检中查HIV抗体阳性,并经过衡阳市CDC确证,当时CDC为308个,未诊治。后仍有反复咳嗽、咳痰,无明显发热、盗汗,患者未定期复查。一周前在我院复查胸部CT,显示“右肺毁损、左肺病变,考虑结核”,门诊以“AI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场所、设施及条件)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
储存(场所、设施及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的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无积水、无杂草、无有害气体和其它污染源。储存操作区、生活区应分开或有隔离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本级)及相当于本级的医疗机构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仓库;乡镇卫生院及相当于本级的城镇医疗机构应设置与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储存室(库);农村的各类诊所、卫生所及相当于本级的城镇医疗机构(下同)应设置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室或专用储存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对所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分别储存,分类管理。在库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按商品类别、用途、批号等分区、分类、分批存放,货位整齐。
货位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货位卡片。具有有效期的商品,应在货位卡片上注明“效期商品”字样。实行操作区色标管理,其
- 1 -
统一标准是:合格品和待发货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