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广东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广东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12?7号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建立台账,实行留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村民委
1
员会)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
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本通知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总面积扣减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动态管理制度。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留用地指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12?7号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建立台账,实行留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村民委
1
员会)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
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本通知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总面积扣减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动态管理制度。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留用地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问题及成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问题及成因
摘 要:我国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有多年,这在各省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流转实践中也暴露出来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浙江省湖州市为例,通过研究湖州市流转试点的情况及流转现状,探讨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剖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成因。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湖州
“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按照节约用地、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机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是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毕竟有限。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已达到0.227亿公顷(3.41亿亩),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城市建设用地的5倍,农村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是城市人口的3.8倍[1] 。建设用地供不应求的矛盾不断激化,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通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分析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涵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明确定义农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
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特征分析
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特征分析
摘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目前处于“隐形交易”、无序交易的现状,不利于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成资本,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而,了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对流转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对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特征;分析 1.前言
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政策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连接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上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着重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使得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有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然而,目前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是一种不公平也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存在着产权主体虚置、权能不全等缺陷,
使得农村的土地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转化为财富和资本。而由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以及农村土地整理的发展,使得城市房产供不应求以及农村建设用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四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
从化市农村集体留用地统筹利用管理办法
附件
从化市农村集体留用地统筹利用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集体留用地的集中管理、统筹使用、集约高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投资者和政府共同推动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留用地的多赢局面,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村集体留用地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商品住宅除外)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在从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项目征地所产生的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含历史留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留用地的规划选址
第四条 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和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选址、集中留用、整合开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