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发2014.11号文件
“国卫医发2014.11号文件”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国卫医发2014.11号文件”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国卫医发2014.11号文件”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十八项核心制度国卫医2018.8号文件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我委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的具体细则和实施工作要求,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要点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
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
十八项核心制度国卫医2018.8号文件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我委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的具体细则和实施工作要求,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要点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
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
卫医发(1994)第30号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济卫医字201047号 - 图文
济卫医字?2010?47号
济宁市卫生局
关于2010年全市“医疗质量万里行”督查
活动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卫生局,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社发局,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党政办,兖矿集团卫生预防中心,市直及省驻济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了解医院贯彻落实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有关标准规范情况,督导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近期,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医疗质量万里行”督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2010年11月23日-30日,我局组织医政管理、临床外科、临床内科、护理、医院感染控制、药事、实验室安全、后勤安全等专业的40名专家,分4组对全市31家医疗机构
进行了检查,包括三级综合医院3所、二级综合医院12所、市直专科医院6所,民营医院8所。各检查组分别由1名三级医院业务院长带队,根据济宁市《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检查标准及方案》要求,对医院的医疗、护理、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实验室管理、安全生产等重点环节和部门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就检查的总体情况、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进行了现场反馈。此次检查标准统一,流程规范,组织严密,检查认真,有针对性地指出了医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济卫医字201047号 - 图文
济卫医字?2010?47号
济宁市卫生局
关于2010年全市“医疗质量万里行”督查
活动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卫生局,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社发局,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党政办,兖矿集团卫生预防中心,市直及省驻济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了解医院贯彻落实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有关标准规范情况,督导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近期,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医疗质量万里行”督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2010年11月23日-30日,我局组织医政管理、临床外科、临床内科、护理、医院感染控制、药事、实验室安全、后勤安全等专业的40名专家,分4组对全市31家医疗机构
进行了检查,包括三级综合医院3所、二级综合医院12所、市直专科医院6所,民营医院8所。各检查组分别由1名三级医院业务院长带队,根据济宁市《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检查标准及方案》要求,对医院的医疗、护理、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实验室管理、安全生产等重点环节和部门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就检查的总体情况、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进行了现场反馈。此次检查标准统一,流程规范,组织严密,检查认真,有针对性地指出了医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国卫办医发 40号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水平,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
一、组织管理
(一)健全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咨询、指导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组织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清洁消毒与灭菌、隔离、手卫生、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医源性感染监测、医源性感染暴发报告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管理等。
(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全体职员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 二、基础措施
(一)布局流程应遵循洁污分开的原则,诊疗区、污物处理区、生活区等区域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标识清楚,通风良好。
(二
批准文号:( )卫医更字( )第( )号
批准文号:( )卫医更字( )第( )号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名称: 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变更诊疗科目专用)
(盖章) 年 月 日 武汉市卫生局制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管门 (隶部关系属)所 有制式 形务对服 象营经质 性话电负责 人姓名 政职务 行人员 分 类 职 工人数 卫 技生术人 行政管理员员 人后 勤人 员 病床数 内合妇 儿 外 产 科科 科 传 染科科 眼科计 其 耳鼻喉 科 口 科 腔皮 肤 合科级(等)( )5其 他 (( (帐 号 历学现 事专业从民 集体合 同 工 临 时工 学位 ) ))()1全 民2)集( (体3)私人 (4中外合资)作
合()1社会 2()部 (3)内外人境员 4)社会+(境 (1)外政府 办非利性营( )2其他非营利 性(3)利营性 编 性别邮 技术职务 计全 开户行银年龄 中中医 科 肿 瘤科 精神 科康 科 干 复 部 房 其病它
总 (张计
)观 察 床
牙 病椅数
服方式务 占地面积. 环
口诊 ㎡门水
急口诊口院
住口家病庭 床㎡电
巡口诊
口其 他 ㎡活
京劳社医发62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及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7月起开始缴费。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三、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
批准文号:( )卫医更字( )第( )号
批准文号:( )卫医更字( )第( )号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名称: 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变更诊疗科目专用)
(盖章) 年 月 日 武汉市卫生局制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管门 (隶部关系属)所 有制式 形务对服 象营经质 性话电负责 人姓名 政职务 行人员 分 类 职 工人数 卫 技生术人 行政管理员员 人后 勤人 员 病床数 内合妇 儿 外 产 科科 科 传 染科科 眼科计 其 耳鼻喉 科 口 科 腔皮 肤 合科级(等)( )5其 他 (( (帐 号 历学现 事专业从民 集体合 同 工 临 时工 学位 ) ))()1全 民2)集( (体3)私人 (4中外合资)作
合()1社会 2()部 (3)内外人境员 4)社会+(境 (1)外政府 办非利性营( )2其他非营利 性(3)利营性 编 性别邮 技术职务 计全 开户行银年龄 中中医 科 肿 瘤科 精神 科康 科 干 复 部 房 其病它
总 (张计
)观 察 床
牙 病椅数
服方式务 占地面积. 环
口诊 ㎡门水
急口诊口院
住口家病庭 床㎡电
巡口诊
口其 他 ㎡活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