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责令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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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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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

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李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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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国土资限决字[2015]02号

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李昌国:

2014年10月27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4】政

国土字第191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衡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征

收衡阳县西渡镇清平村、健康村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实施衡阳至西渡公路建设项目。你(们)家房屋座落于依法应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衡阳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9日发布了《衡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通告》(蒸政通【2014】32号),通告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及登记期限;2014年11月10日,衡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发布了《衡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蒸国土征补字[2014]32号),公告明确告知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适用依据以及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听证,但你(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2014年12月3日,因你(们)不配合调查,我局对你(们)家房屋及户内户外附属设施、青苗和零星树木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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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并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同时,依法填写了《衡西快速干道房屋拆迁调查登记表(一)》、《拆迁户外附属设施补偿调查登记表(二)》。但你(们)拒绝在上述调查结果上签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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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情况分析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为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达到司法裁判的统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该司法解释总结了我国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经验;借鉴了法学研究成果,此规定较之过去具体、细密,有可操作性;同时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现笔者就该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作一探讨。

一、 关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受害人的过错问题

(一)法释200320号第一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范围的规定,但还包含了丰富的实体法内容,提出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明确了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案件的损害范围或者说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理解上应注意适用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身体的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保证责任的几个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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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保证责任的几个批复

一、

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及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

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 2003]民二他字第39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03]17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按照上述解释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

获取人心的最高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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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人心的最高法则! [图片]

法则一 给口德——得饶人处且饶人

法则二 给掌声——有些人一生都没有给过别人掌声

法则三 给面子——不给面子是最大的无礼

法则四 给信任——生性多疑的人不可能有真朋友

法则五 给方便——与人方便,自己方便

法则六 给礼节——有“礼”走遍天下

法则七 给谦让——锋芒毕露者处处树暗敌

法则八 给理解——人人都渴望他人的认可

法则九 给尊重——把别人的自尊放在第一位

法则十 给帮助——关键时刻,谁不

希望有人拉一把

法则十一 给诚信——无信不立,狡诈者必无朋友

法则十二 万开不得

法则十三 人一等

法则十四 越感

法则十五 指望再有下次

法则十六 难之中现真情

法则十七 闷者太多太多

给实惠——空头支票,万给虚心——让人显得高给欣赏——使人拥有优给感激——不感恩,就别给援助——雪中送炭,危给激情——这个社会沉

法则十八 给形象——把个人形象打造成一流品牌

法则十九 给爱心——爱像春日的阳光使大地苏醒

法则二十 给笑脸——没人会拒绝迷人的微笑

法则二十一 给宽容——容不下别人,是因为自己太狭隘

最高法院民一庭就《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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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就《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近日就相关话题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推动下,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房屋租赁业迅猛发展,涌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着手《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调研工作。

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居住用房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经营用房是人类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生产资料,因此,房屋租赁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亦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平稳发展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全局工作出发,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朱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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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件应注意的操作问题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应注意的操作问题

1.解释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指导思想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人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单位,但其签订的出让合同是作为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成为合同的民事主体。如发生纠纷,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民事权利义务。

2.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交织有行政法律关系,解释按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作出相应规定:

(1)解释第2条规定,开发区管委会是行政下属单位,其作为出让主体签订合同无效。该条规定,如起诉前获政府主管部门追认可认定有效,需注意\追认\是民事行为;

(2)解释第3、4、5条规定,当政府主管部门在土地价格确定、未依法审批土地出让、规划用途调整等引起纠纷时,纠纷性质具有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解释赋予受让人作为民事主体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3)对纯行政行为,例如因法定事由主管部门强制收回土地的行政行为,解释不作规定,与解释强调调整对象为民事主体的指导思想相一致。(行政纠纷) 3.既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则出让人即便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志需要取消出让合

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doc 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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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doc 117页)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解释解读一

(2008-07-08 09:11:50)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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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精华文摘

欺诈行为

双倍返还

房产广告

重大影响

返还定金

商品房认购

不可归责事

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摘自寇志中律师的博客,仅供学习参考之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共28条,主要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

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适用要点一: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解释

法条原文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条是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适用要点:一,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作了严格的限定,即仅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包括两类: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指

最高法关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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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

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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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19号 【发布日期】1999-12-19 【生效日期】1999-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

〔1999〕19号)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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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