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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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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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统一管理。市中心、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金融业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具体为: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具体为: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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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三条 《规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三)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 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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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存范围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比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单位10%、个人6%,原则上不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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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8)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现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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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 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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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户籍为衢州市且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衢州购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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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一)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国家、省及外地驻日照单位。

  所需材料

  (一)单位缴存登记需要的资料:

  1、党政机关提供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近期缴费的社会保险基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预留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1份。

  (二)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开设需要的资料:

  1、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2份(并提报电子版)。

  2、加盖单位印章的近期职工平均工资清册1份。

  3、近期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由劳务中介机构代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设职工账户,同时提供用工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向中介机构划转代缴公积金等资金的往来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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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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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用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

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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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和有关郊区(县)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江宁、浦口、六合区和高淳、溧水县应指定单位或人员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初查工作,并及时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抽查和复查。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对市区和雨花、栖霞、沿江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和初查,以及对全市所有优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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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等;贷款采用职工住房抵押或自然人担保的形式。

第四条 受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2)购买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30%;购买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20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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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等;贷款采用职工住房抵押或自然人担保的形式。

第四条 受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2)购买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30%;购买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