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检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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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的法律监督
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的法律监督
李晓钟
二00九年十一月
1
内 容
第一部分 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法律监督 正常死亡的概念与分类 猝死概述 1、猝死的概念 2、猝死的特征 3、猝死的诱发因素
4、猝死的鉴定目的与注意事项 5、猝死与损伤的关系
6、被监管人员常见的几类猝死性疾病鉴定要点
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在对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互相配合的程序与规定 1、报告与通知
2、医疗鉴定(初次鉴定) 3、对医疗鉴定的审查与申请 4、重新鉴定 5、告知 6、处理
第二部分 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法律监督 非正常死亡的概念与分类
2
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在对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互相配合的程序与规定 1、报告与通知 2、现场勘验 3、调查取证 4、检验鉴定 5、告知 6、处理
第三部分如何预防涉检上访的若干问题 1、释疑解惑,死者亲属知情 2、严格执行刑诉鉴定程序 3、广纳专家意见,增强可信度 4、实现鉴定书“零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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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的法律监督
死亡的概念与分类 死亡的概念
死亡是指个体生命体征消失、生命功能永久终止。 死亡的分类
从法医学的角度,将死亡
海关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功能对比
名称 功能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国际转口贸易; 税收政策 政策来源 保税物流园区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国际转口贸易; (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1、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以上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3、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4、 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5、 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6、 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1 海关:
由我公司经营的 2 在运营期间严格遵守海关各项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要求,运营情况良好。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特申请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
请批准为盼。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填制说明
1. 海关简称 2. 监管场所名称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青岛 海关:
由我公司经营的 青岛XX有限公司直通式监管场站 在运营期间严格遵守海关各项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要求,运营情况良好。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特申请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
请批准为盼。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申请企业(盖章)
X年X月X日
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改后
题 山东警察学院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
专 业 法律 年级中队 函授2010级 姓 名 于 飞 指导教师 孙运利
二 〇 一二 年 八 月
本
目
摘 要:
自从2009年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以来,各地看守所成为
社会各界关注的目标。如何防止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有效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成为各地看守所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本文结合个人工作经验,首先总结分析了近年来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对问题存在的原因做了分析,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制度、法律、人员构成等方面对看守所的建设提出了一些见解针,希望对于看守所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利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
2010级函授本科 于飞
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指出,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完善看守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调查处理制度①。能否充分保
市场监管人员农贸市场巡查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人员农贸市场巡查职责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贸市场巡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农贸市场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 农贸市场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市场主办者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五条 农贸市场巡查人员由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岗区划分确定,由该机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分局(所)可以成立专门的巡查小组。
分管市场的分局(所)长为市场巡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分局(所)农贸市场巡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数据录入、材料归档、总结上报等工作。
岗区管理工作人员为执行岗区农贸市场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分管分局(所)长的指导下开展巡查。
第六条 各地应实行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巡查人照片、
关于印发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苏检食函?2012?207号
关于印发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
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推进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局组织制定了《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局应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现有的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清理检查,在2012年10月30日前督促相关单位完成整改,2012年11月-12月省局将组织抽查。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符合相关食品卫生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
2016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人员试题(答案)
2016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知识试卷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选择题:(每题2分)
1、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A、2016年5月1日 B、2016年6月1日 C、2016年7月1日 D、2016年8月1日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A、消防 B、泄漏 C、多项 D、专项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A、同级 B、上级 C、各级 D、地方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A、10 B、15 C、20 D、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文
号:252481
颁布日期:2008-1-30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1号
颁布日期:20080130 实施日期:20080301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三章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
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文
号:252481
颁布日期:2008-1-30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1号
颁布日期:20080130 实施日期:20080301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三章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
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海关
海关监管和报关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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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理解为主、重点、综合实务题)
(本章中所有提到免证,都不包括进口许可证)
第一节报关程序概述
一、监管货物的概述:
(一) 监管货物的含义:(所有)
(二) 监管货物的分类:
1、 一般进出口货物:单边进出口不再复出进口
2、 报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3、 特定减免税货物:三定特征。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用货物),特定用途(国投资项目、利用外
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4、 暂时进出境货物:特点是担保和原状出进境
5、 其他:如果通运货物、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
(三) 监管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到放行阶段
2、保税货物:进境到核销阶段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境到监管期限满或纳税后解除监管阶段
4、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到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实际进出境阶段
5、其他:(略)
总结:分类是为了区别进出境阶段是否交税交证、以及放行后是否继续监管,与填单无关。
一般进出口货物
二、报关程序的概述:
报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