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证明责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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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论上证明责任概念的分
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论上
霍海红
引 言
19世纪末,德国学者格尔查(Julius Glaser)和美国学者塞耶(Thayer)几乎同时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并逐步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获得广泛认同。双重含义说的出现打破了提供证据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概念“一统天下”的局面,明确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或者“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开创了证明责任理论的新纪元。也是19世纪末,日本学者将转译的德国法证明责任概念传入我国,日本学者通常将德语的“Beweislast”译述为“举证责任”、“立证责任”,我国学者则更多沿用日语的“举证责任”来表述“Beweislast”的汉译。由于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当时也只是刚刚提出,还未形成世界性的影响力,因此日本学者也只是将其信守的行为意义证明责任引入我国。此后这种对证明责任的理解和界定一直在我国占据着统治地位。新中国成立之后的较长时期内,学界对证明责任的理解仍然没有超出提供证据意义,而且证明责任本身也被视为与社会主义司法原则不相适应的概念和制度而被长期束之高阁,因而一直未能与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新发展相接轨。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外的证明责任理论特别是双重含义学说被引入我国,
证明责任分配
第1篇: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1案例简介——问题的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支行(以下简称郑州某支行)状告杨某借款案。
(1)原告郑州某支行于20xx年9月14日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称。 20xx年8月13日,郑州某支行与自然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杨某向郑州某支行借款8万5千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8月13日起至20xx年8月12日止。借款用于杨某购买轿车一部,借款由自然人张某提供保证。至20xx年8月12日止。杨某尚欠郑州某支行5万元借款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杨某返还5万元借款及其利息。另外,郑州某支行虽然同杨某就杨某所购买的A型汽车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因杨某于20xx年11月13日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轿车在案后被家属藏匿,致使抵押权无法实现,故要求张某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2)被告杨某并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而被告张某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称;
①张某在同郑州某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并未被告知其所签订的为保证合同,属于重大误解,故该保证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②郑州某支行同借款人杨某之间签订有抵押合同。抵押物为杨某利用借款所购的A型轿车。郑州某支行理应先就该轿车的担保实现债权。被告张某仅应对该轿车担保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张卫平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张卫平
一、刘卫主编主持
刘卫: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荣幸请到了张卫平老师给我们做讲座,我是刘卫,是全场讲座的组织者。今天出席我们讲座的嘉宾有人民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优秀律师、媒体记者,还有一些我校的研究生。
今天的议程是这样安排的,首先大家互相认识一下,然后张卫平老师讲课,完了之后有30分钟的时间进行交流,最后有一个短暂的联谊。
下面我介绍一下张卫平老师:
张卫平是清华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客聘教授;最高人民检查院带教导师。
张老师是山东莱芜人,1976年结束下乡参加工作,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3年本科毕业,1986年研究生毕业留西南政法学院教授,1993年作为访问学者赴日本留学,分别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研究。
1996年任《现代法学》主编,1997天在深圳某证券公司任职,1999年初调清华法学院任教,1993年从讲师破格聘为教授,199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张教授形象优雅,口才卓越,谈吐幽默,与贺卫方教授、
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
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
张家骥
? 2012-05-10 13:56:50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2期
作者简介:张家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 一般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两者含义基本相同,且可以通用、互换,但实际上两者的内涵并非等同,不能简单地将两者作为相同概念混用。虽然分析哲学有这样的箴言:词没有固定不变的含义,它的含义取决于具体语境的上下文对它的具体委托是什么。但是作为法律术语,若唯以通过分析上下文方能确定其含义,难免会在学术讨论中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甚至会在写作中因断章引用他人词句而导致己文辞不达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证明责任及其相关概念争议的分析,探究证明责任的具体含义,并反思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
关键词: 证明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转移证明标准
一、我国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
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之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就对“举证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主流观点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称为举证责任”。[1](P154)该概括虽不全面,但已然明确了主观的证明责任概念,即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败
外文翻译---客观性作为战略:新闻报道客观性概念的考察
毕业设计(论文)外文资料翻译
学院(系):设计艺术与传媒学院
专业:广播电视新闻学
姓名:
学号: 0815540128
外文出处: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77,No. 4(Jan., 1972), pp.
660-679
附件: 1.外文资料翻译译文;2.外文原文。
附件1:外文资料翻译译文
客观性作为战略:新闻报道客观性概念的考察(节选)
二
记者面对这些压力时,便会强调其新闻的客观性,他们认为其报道战略紧跟客观性原则可以减少危险性。他们假设,如果所有的记者都毫无个人偏见的独立的遵守客观性原则,则可以顺利完成工作并避免受到诽谤。虽然会受到好莱坞新闻工作给别人所留下的刻板印象的影响,他们解释说主要是犯了诽谤的判决的危险。记者们认为大多数人都了解结束报道时机的重要性。在谈到自己被控告诽谤的经历时,记者肯定其行为是客观的,但也犯了无可避免的错误。简单来说,他们的评论应以事实作为胖短的依据和基础,但是有些事实,只要看起来像是真的,就会被立即接受。比如下面所举出的一个鲁莽的例子:Alberto Ramirez和他名义上的妻子Elisa 在昨天下午举行了一个仪式纪念一个叫Longina的女人...”记者在
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论证明责任分配
祝义
【提要】 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本文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含义,证明责任的起源,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及依据,我国对证明责任分配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探讨,这仅属笔者的浅薄认识。
一、引言
事实的认定与法的适用是法官进行裁判的两个基本依据。法官通过行使国家裁判权,将法律和事实结合起来,解决具体的纠纷。裁判者只有在认知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法官对于法的认知是被推定的。法官理应知悉自已所适用的裁判法规;反之,作为裁判者不知法为何物,也就无从履行自已的职责。但是裁判者对于事实的认知都是建立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的。这是因为在大部分诉讼中,作为裁判者认知对象的事实属于已经发生的事实,裁判者不可能做到先知先明。法官“发现真实”的过程,也是法官对客观事物进行认知的过程。尽管法官理应具备不同于普通人的职业上的分析能力,但法官也是人类共同体中的一员,对裁判依据的真实的认知程度也无法摆脱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官在认知程度上的局限性使得自已并非对具体案件中的每一事实都能形成确信无疑的认识①。 若法官在认知上没有对某一事实的真相形成确信,即法官认为该事实属于“真伪不明”,则意味着该事实没有在诉讼
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论证明责任分配
祝义
【提要】 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本文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含义,证明责任的起源,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及依据,我国对证明责任分配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探讨,这仅属笔者的浅薄认识。
一、引言
事实的认定与法的适用是法官进行裁判的两个基本依据。法官通过行使国家裁判权,将法律和事实结合起来,解决具体的纠纷。裁判者只有在认知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法官对于法的认知是被推定的。法官理应知悉自已所适用的裁判法规;反之,作为裁判者不知法为何物,也就无从履行自已的职责。但是裁判者对于事实的认知都是建立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的。这是因为在大部分诉讼中,作为裁判者认知对象的事实属于已经发生的事实,裁判者不可能做到先知先明。法官“发现真实”的过程,也是法官对客观事物进行认知的过程。尽管法官理应具备不同于普通人的职业上的分析能力,但法官也是人类共同体中的一员,对裁判依据的真实的认知程度也无法摆脱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官在认知程度上的局限性使得自已并非对具体案件中的每一事实都能形成确信无疑的认识①。 若法官在认知上没有对某一事实的真相形成确信,即法官认为该事实属于“真伪不明”,则意味着该事实没有在诉讼
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指对犯罪的认定和追 究刑事责任,必须主客观相一致。认定一个人的行为
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 且必须是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 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主观上的罪过是危害社会的行 为和结果的原因,而这个行为必须是主观上的罪过的必 然结果。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刑事责任原则的哲学依据在刑法发展史上是不尽相 同的。唯心主义的天定论认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既不 决定于教育和文化水平,也不决定于周围的自然和社会, 而是决定于自身。一个人犯罪,正是由于他自己身上有 “邪恶的意念”,责任全在罪犯自身。这种理论,不承认存 在决定意识,看不到意志、意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因而 是反科学的。机械唯物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人的意识和意 志是完全受客观世界支配的,毫无自由可言,人的犯罪是 客观必然性决定的,与主观意志无关。追究罪犯的责任不 因为有意志自由,而是为了防卫社会。这种主张也是不科 学的。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 受因果性支配的。作为客观世界组成部分的人类,同样受 因果性的制约。人的意识和意志作为心理现象,是由客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从无罪推论的角度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情况试作略论,并提出实践中如果分配证据责任提出一点浅薄的。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无罪推定;积极抗辩事由;幽灵抗辩
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诉讼主张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义务[1]。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更将其誉为诉讼的脊梁。刑事诉讼中证据责任的分配,由于其受到刑事诉讼本身特性影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也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人民检察院承担。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特殊情况,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在实际适用中相当混乱。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分配比较混乱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定例外情况,如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被告人承担一定证明义务的条文、二抗辩事由,如积极抗辩事由、被告人对待证事实的抗辩活动。上述几种情况中,或因为法律规定原因、或因为司法实践中一些约定俗成的适用习惯,被告人在诉讼中或多或少的需
客观题
客观题(每小题:2分)
1,很多人常常觉得,在兴趣、热忱浓厚的时候做事是一种喜悦;而当兴趣热忱消失后做事情,却可能是一种痛苦。从时间管理的角度看,你认为应怎样避免这种痛苦?
A. 控制局面,不管事情重要与否,先完成最紧急的 B. 改变拖延的陋习
C. 规律地生活,专时专用 D. 设定目标,严格执行计划 正确答案:B
2,大学生活中,如何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下列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 远离吸烟、酗酒、沉溺于电子游戏等不良的生活习惯。 B. 生活作息随心所欲。
C. 合理的营养供应和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D. 适当的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正确答案:B
3,生活中不难发现,有的人身上仿佛有一种魔力,周围人都乐于聚在他的身边,心理学研究表明,这类人大都具有良性的自我表象和自我认识:“我是一个受人欢迎的人,我喜欢与人交往”。这就是人际交往中的一项基本技能,即:
A. 藐视一切的自信 B. 自我接受
C. 积极的心理暗示 D. 自我价值感 正确答案:C
4,巴金森在其所著的《巴金森法则》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话:“你有多少时间完成工作,工作就会自动变成需要的那么多时间”。这句话其实是要人们在管理时间时应注意:
A. 控制局面,不管事情重要与否,先完成最紧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