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6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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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62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检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62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检的通知
各区(县)、专业监督站:
为加强建材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发挥建材质量监督抽检监管效能,切实提高本市施工现场建材质量,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确保世博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将有关2010年建材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布置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采取受监监督站监督抽检和总站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方式。
1、各区(县)监督站应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按不低于受监工程数30%的比例实施监督抽检;各专业监督站按照各自专业特点可酌情执行。
2、各区(县)监督站应对区域内大宅基地和经济适用房工程全数进行监督抽检。
3、市安质监总站将分别于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全市建设工程现场监督抽查和综合执法检查。
(二)加强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监督抽检工作的协调、统一工作。
1、实行监督抽检检测机构短名单制度。
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担建材质量监督抽检业务的检测机构实行短名单制度(见附件),各区(县)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检测机构,作为区域建材质量监督抽检检测单位。
2、建立全市统一的建材质量监督抽检检测业务工作程序和标准。
建材质量监督抽检实行“执法前移、抽检
沪建安质监201047号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
沪建安质监[2010]47号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相关工作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DBJ 08—2061—2009,以下简称《标准》)已经正式发布实施,为贯彻执行标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结合今年安康杯竞赛活动主题“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强化一线教育管理”,提出以下推进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全面推进班组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1、开展学标准、用标准,实施标准的活动。各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要制定班组安全管理推进工作计划,在今年年内分阶段、有重点,在各项目部、班组开展学标准、用标准、实施标准的活动,推进本市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施工企业及时总结并全面推广先进经验。施工企业应当以此为契机,明确企业、工地、班组三级层面的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制,全面、及时推进、指导各工地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对在班组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应当及时进行总结、交流并推广。 3、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加强总包对分包管理的抓手。总包单位应将标准作为分包单位进场准入、日常考核以及清退的依据;分包单位应依据标准
沪建管2014 125号文
附件2:
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
部分费用内容
一、直接费
(一)调整直接费定义
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的耗费,构成工程实体和部分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
(二)调整人工费
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调整机械使用费
机械使用费更改为施工机具使用费;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四)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规定
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内容的组成,应与《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中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内容组成相统一。
—1—
二、综合费用
综合费用更名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施工管理费更名为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内容组成与《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内容组成相统一。
各专业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各专业工程
沪建市管(2008)12号文
对涨价因素引起的材料上涨在结算中的应用。
沪建市管〔2008〕12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
郑质监质函14号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函
郑质监质函[2012]14号
关于转发《关于召开2012年河南省名牌战
略推进培训宣贯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质量技根据术监督局、区分局:
为切实做好2012年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申报工作,省名推委、省局决定召开2012年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培训宣贯会,现将省局《关于召开2012年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培训宣贯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局积极贯彻落实,按照省局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2012年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目录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负责人参加。
参加会议的企业和人员名单市局将按前期各县(市)、区局上报的拟申报企业和人员信息进行上报,如有变化,请各县(市)、区局在8月21日12:00前将参会回执报市局。
联系人:李晓虎 联系电话:67184831 电子信箱:zzzhiliang@163.com
附件:关于召开2012年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培训宣贯会的通知
2012年8月20日
关于召开2012年河南省名牌战略
推进培训宣贯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大力实施质量立
晋人社厅发62号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
京劳社医发62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及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7月起开始缴费。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三、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
鄂质监量函〔2010〕63号
鄂质监量函〔2010〕63号
关于2009年度湖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
计量达标单位的初审名单公示
开展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达标单位评定,是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服务民生、构建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和《湖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达标单位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加油站、眼镜店、超市、医院、珠宝金行等申报的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达标单位申报材料进行了全面评定,现将通过初审评定的57家企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7天,2010年8月30日至9月5日。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省质监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省质监局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附件:2009年申报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达标单位评定初审通过企业名单
联系人:陈 莉 万文杰
联系电话:027—87811821 传真:027—87811821 电子邮件:hbzjjjlc201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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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晋人社厅发62号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
柳卫农卫〔2009〕62号
柳卫农卫〔2009〕62号
关于对《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非传染性和重大疾病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试行)》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更好地满足患有慢性非传染性和重大疾病治疗的参合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我局就修订《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非传染性和重大疾病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试行)》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人员讨论和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报至市卫生局农卫科,同时通过电子邮箱报送电子文本一份。
本文件及其附件,可在柳州市卫生局官方网站(网址wsj.liuzhou.gov.cn/工作动态)栏目中下载。联系人:韦保利、胡艳芬,联系电话:2821884、2805632(传真),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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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xnh@126.com。
附件:1、《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非传染性和重大疾病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试行)》
2、《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非传染性和重大疾
病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试行)》意见反馈表
柳州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