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图书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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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的文件和手册一览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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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的文件和手册一览

1 1.1 1.2 1.3 1.4 1.5 所有船舶 备注 安全管理手册 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ISM》手册 安全管理程序 (ISM MANUAL) 安全管理须知 船舶操作维护须知 符合ISM规则,并取得DOC副本和SMC证书的船舶应配备相应的ISM手册,详细写明公司的方针、组织机构、指定人员、船长的绝对权力以及船上的设备保养计划、应急演习程序等内容,同时对有关操作要求须有相应记录。 油污应急计划(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OPEP)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要配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油污应急计划。 MARPOL73/78附则I第37条 ISM 规则 1.6 1.7 船舶保安计划(Ship Security Plan) 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应以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写成。如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 ① 应在驾驶台/餐厅/机舱/走廊公司保安方针 ② 船舶保安培训合格证 ③ 应保存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④ 船员应获得管理公司船舶保安培训合格证 ⑤ 船舶保安员应有

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的文件和手册一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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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的文件和手册一览

1 1.1 1.2 1.3 1.4 1.5 所有船舶 备注 安全管理手册 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ISM》手册 安全管理程序 (ISM MANUAL) 安全管理须知 船舶操作维护须知 符合ISM规则,并取得DOC副本和SMC证书的船舶应配备相应的ISM手册,详细写明公司的方针、组织机构、指定人员、船长的绝对权力以及船上的设备保养计划、应急演习程序等内容,同时对有关操作要求须有相应记录。 油污应急计划(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OPEP)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要配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油污应急计划。 MARPOL73/78附则I第37条 ISM 规则 1.6 1.7 船舶保安计划(Ship Security Plan) 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应以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写成。如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 ① 应在驾驶台/餐厅/机舱/走廊公司保安方针 ② 船舶保安培训合格证 ③ 应保存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④ 船员应获得管理公司船舶保安培训合格证 ⑤ 船舶保安员应有

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集中检查活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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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第五章)

集中检查活动指南

目的:

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编第五章航行安全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除了包含一系列新的修正案外。还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安装下列设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此次集中检查会战应保证:

? 各尺度船型船舶所载设备与有效法定证书一致,并配有相关记录; ? 相关设备具有适用的型式认可证书并有效运转; ? 船长及值班驾驶员熟悉有关驾驶台设备;

本指南提供了对SOLAS公约第五章集中检查会战的帮助,此外,港口国检查官还应参考以下文件:

SOLAS 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及第I章第9条

STCW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I/4条和第I/14条 PSCC 35/2002/02? 电子海图的港口国检查指南

PSCC 38/2002/02?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的港口国检查指南

仅用于参考目的的有关信息:

以下决议和通函仅用于信息参考目的,可由船旗国编制相关指南参考之用,而不应被港口国检查官作为规则来应用或解释。

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的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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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检字[2000]414号2000年8月1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

补 充 说 明

一、通用规定

(·)印章使用

1.所有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均使用船检业务用章。

2.直径为2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仅限于证书检验签证栏签署使用,其他证书及其附件均使用

直径为38mm的船检业务用章。

3.钢印的直径为38ram。

4.2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使用蓝色印油,38ram的船检业务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照片问题

1.证书副本应同正本一样粘贴船舶照片,且副本上所用照片同正本

上所用照片应为同一张底片。

2.小船检验证书上所用照片可以不粘贴在证书纸上,但应在照片反面加注船名、船检登记号、

检验日期、拍摄日期等,并加盖钢印。

(三)证书副本的制作

1.证书副本的制作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A.证书正本打印完成后,在签字、盖印之前,用A4复印纸两面复印,制作出副本。

B.在进行证书正本打印

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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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 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业务类别: 船舶检验 其他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及其他部委 颁布机关: 交通部及其他部委 颁布文号: 交海发[2004]597号 颁布时间: 2004-10-30 生效时间: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交 通 部

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海发[2004]597号 2004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了规范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的检验,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的检验与管理,我部制定了《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9月1日起,所有新船按《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要求执行。

二、2005年1月15日前,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Ⅱ型客滚船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客船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三峡库区支流水域航行现有客船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

三、2005年6月30日前,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锚链总长度按《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配置,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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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交通部现将重新修订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予以发布,自1994年8月1日零时(船抵锚地)起实行。交通部(1991)价费字609号文公布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费率》同时废止。附件: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

一、基本费率

1.船舶委托方代理费按下述四种计算方法兼收:

(1)按船舶吨位或马力计收:船舶每登记净吨(拖轮每马力)0.80元,进出口各收一次,不足500吨,按500吨计收。科研船、工程船(包括钻井平台)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收一次外,进口一个月以后,每月加收1000 元。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一次计收。

(2)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件杂货(非整船散货)3.17元/吨整船散货(包括同类货物压包)1——30,000吨1.24元/吨30,001——60,000吨(超过3万吨的部分)1.04元/吨60,001——100,000吨(超过6万吨的部分)0.85元/吨10,001吨以上(超过10万吨的部分)0.52元/吨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1——30,000吨0.72元/吨30,00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电子海图系统和B级自动识别系统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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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献、行业资料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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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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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92年08月31日

实施日期:1993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

则。

第三条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第五条 船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或驾驶员) 第二章 记载规定

第七条 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第八条 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

新港辖区水域小型船舶航行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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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港海事处辖区水域小型船舶航行

安全提示

(仅供参考)

广州新港海事处辖区水域船舶交通流密集(每天有近2000艘次进出港),通航水域狭窄,河口、锚地、浮筒众多,航道交错,交通环境十分复杂。时有小船因不按规定航路行驶及长时间占用主航道等原因,导致船舶发生搁浅、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

为维护辖区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特给航经新港海事处辖区水域的小型船舶(1600总吨以下或长度小于80米或吃水5米以下的船舶)以下安全提示:

一、遵守《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即船舶各自靠右航行。

二、在航船舶,应加强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并保持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上守听。

三、禁止船舶在黄埔大桥、东江口、横涌口附近水域,以及航道转向处追越他船。

四、需要横越航道的船舶,应在指定水域横越。横越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在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横越前鸣放一长声,并尽可能垂直横越。

五、根据辖区实际,建议船舶按《广州新港海事处辖区水域小型船舶航行示意图》图示航路行驶。

六、航行要领 (一)出港船舶

要特别注意在黄埔大桥附近进港、菠萝庙和横涌口附近出港的横越船,以及89DH掉头区的进港

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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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发生搁浅等

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长江干线成贵铁路宜宾金沙江公铁两用桥下沿线至江苏浏河口下游流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的连线内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富裕水深是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海底(或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

第五条 长江干线宜宾至芜湖段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李渡长江大桥以上,富裕水深不小于0.3米; (二)李渡长江大桥至慈湖河口段,富裕水深不小于0.2米;

(三)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 第六条 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航行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4米;

(二)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

(三)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7米;

(四)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