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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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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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
决定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公安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登记规定 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 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 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
2016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6年1月29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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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7号令)(已废止)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消防监督程序规定 【法规分类】公安 【颁布部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10902 【实施日期】19911001
【正 文】公安部令第7号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
(1991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号发布 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
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2006.9公安部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
(2006年 9月19 日)
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村是我国社会的基本细胞。没有社区和农村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期,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繁重艰巨。为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发展进步;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促进城市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密切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
一、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指导思想
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群众、实现执法为民为根本任务,以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立足辖区、依靠群
公安部消防局领导履历
公安部消防局领导履历
部长在这里就不谈了,下面介绍其它包括“问题”的成员
办公厅副主任 武和平,男,中共党员,刑法学博士。1967年,武和平初中毕业,作为“走资派”的子女下乡去到太康县。1971年在“下乡知青”中招警进城,1980年参加“夜大”学习,1983年出版《血案疑踪》将近20万字的侦破小说,任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期间侦破1992年发生在开封市博物馆的“9·18特大文物盗窃案”,1992年上半年在河南省委党校学习写出了10万字左右的业余论著《大治安》。1994年2月,武和平当选为开封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长,1994年12月任公安部政治部宣传局副局长,先后任陕西省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宣传局局长,公安部报刊图书出版社社长兼党委书记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任职。现任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 国内安全保卫局 国内安全保卫局局长陈智敏 简历: 陈智敏,男,浙江诸暨人。现任公安部一局局长(国内安全保卫局),公安部港澳台办公室主任。世界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公安部观察员,公安部学习贯彻“二十公”会议精神宣讲团团长。 治安管理局 治安管理局局长武冬立 简历: 武冬立,男,历任公安部户政局副局长、公安部三局(治安管理局)局长。中央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
公安部第107号令,公布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 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 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
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