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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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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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监管工作信息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专刊

第2期(总第195期)

月6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中的难点及有效解决路径探析

针对辖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近日,青岛银监局从制度完善、操作流程、资金需求量分析、支付方式、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专题调研,与五家有代表性的国有、中小股份制、城商行、外资银行等银行机构进行了现场座谈,摸清了辖区银行机构执行中的难点,并就其中关于流动资金测算、受托支付等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初步探索出一些适用新规的良好监管实践。

一、基本情况

自流贷新规实施以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改进信贷流程、加强培训与学习,监管部门通过开展现场调研、月度监测、经验交流、考试考核等方式严格督导,推进流贷新规稳步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至2010年10月末,辖内各银行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所依据的实施细则及合同均已按《流贷办法》要求修订完毕,各行流动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受托支付标准均已明确规范,有的银行建立了更为详尽的流动资金需求量测算方法,有的银行将流动资金贷款全部执行受托支付,切实将流

86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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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青岛分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我行各级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 在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流动资金、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

86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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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青岛分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我行各级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 在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流动资金、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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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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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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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1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

6《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201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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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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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流动

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XX银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其经营地址在XX县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对公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对超越上述范围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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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担保申请书

致:公司

申请人全称 贷款资金用途 担保期限 申请担保金额 还款资金来源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地址 注册金额 法定代表人 基本账户开户行或主要银行结算账户 借款人经营范围 特许经营资质证书 新增(续保)及信用情况 银行贷款情况 贷款卡卡号 联系电话 账号 反担保人或物基本情况 抵(质)押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 担保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反担保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反担保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抵(质)押物名称 第1页 共4页

单位:万元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由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填写。无填写内容部分以“∕”划去。

二、本申请书递交本公司后,1个月内未得到答复,视为被拒绝申请。

第2页 共4页

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担保申请人及被担保人应提供的法律性文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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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业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