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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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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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
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
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二○一一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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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支持“三农”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辖(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由参建各方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调节、解决建设工程有关各方质量争议的行政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问题。
第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协调解决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质量投诉的受
理和受理。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河南省环评限批管理办法(2009)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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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09?17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南省环境
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突出区域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的通知》(豫环文?2007?5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我省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省接待办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禁止异地部门
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我省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省接待办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禁止异地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