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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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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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关于会议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津商

大校发﹝2014﹞52号

发布日期:2015-01-06

依据《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学校会议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会议类别

根据规定,我校举办或者承办的会议均属于三类或四类会议。三类会议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四类会议是由我校自行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主要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答辩会、论证会、招投标会、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 二、会议费预算申报

会议费必须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及项目预

算,单独列示。对未列入预算,但必须召开的会议,在确保资金来源的前提下追加会议预算,按程序审批。

三、会议费预算审批

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制定并上报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同时填报《天津商业大学会议预算表》(见附件)。年度会

温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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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费是指由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及项目课题组单独或联合主办、举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评审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 会议分类及管理

第三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分为两类:国内业务会议、国内行政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国内行政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包括学校和各单位召开的工作研讨会、工作布置会议、传达类会议、总结表彰会、座谈会等。

第四条 会议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校外召开的,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在校外举办的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并且原则上应安排在定点宾馆或政府机关

江苏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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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2008-10-31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08-10-31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大 中 小】

苏水政(1999) 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 4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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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使用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的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目标。建立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整治目标。

第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全省农村河道全面疏浚一遍和建立农村河道轮浚制度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疏浚(含轮浚)规划,本轮河道疏浚规划应与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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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级负责。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长效管护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益受惠的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之一,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资金安排上实行省、市、县、乡各级财

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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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充分发挥规划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中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规划的编制、协调、审查、审批、实施与监督等管理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本省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水利规划,包括流域或者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水利发展规划。

第四条 经批准的水利规划是规范水事活动、管理涉水事务、编制与实施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批)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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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 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按国家规定执行外,本省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水利综合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哪些费用属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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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属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经常用噢)

问:公司委托外部培训机构对客户进行保险产品介绍和理赔服务培训,开具的发票项目为培训费,可否列支公司会议费,如否,应该在哪个科目列支?

关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会计和税法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3〕18号)规定,问:企业未将会议费、差旅费等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取得发票

哪些费用属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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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属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经常用噢)

问:公司委托外部培训机构对客户进行保险产品介绍和理赔服务培训,开具的发票项目为培训费,可否列支公司会议费,如否,应该在哪个科目列支?

关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会计和税法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3〕18号)规定,问:企业未将会议费、差旅费等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取得发票

江苏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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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部 2006年4月13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

江苏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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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助是指省市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不同区域根据其具体情况,专利资助政策不一。下面来看看江苏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调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省专利申请数量的稳步增长和申请质量的提高,推进我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 3号)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专利资助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申请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咏及苏北地区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是指:对科技进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或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获得受理的重大国内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的申请费、实审费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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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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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995午8月16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95]10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一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