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扬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州市市政府令第5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 1 -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臵管理工作。
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拆管办授权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
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
根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相关规定,现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项补助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三)在规定拆迁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拆迁人可视拆迁项目情况给予被拆迁人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项目类别 搬迁补助费 提前搬迁奖励费
经营用房 20元/㎡ 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在100元/㎡之内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生产用房 20元/㎡ 办公用房 10元/㎡ 仓储及其它 10元/㎡
非住宅房屋的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20%支付。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或土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
偿安置暂行规定
泰政发〔2004〕48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除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1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管理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为国有。
第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一)住宅院落房屋,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的80%折算
太政规1号(市政府印发《太仓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图文
太政规〔2011〕1号
市政府印发《太仓市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集体土地 拆迁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印发
— 1 —
共印35份
太仓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规划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0911
扬政房?2009?110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实施单位:
现将《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目 录
一、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第一章 拆迁评估总则 第二章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
第三章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四章 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五章 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 第六章 拆迁评估报告 第七章 拆迁评估工作准则 第八章 拆迁评估工作资料存档 第九章 附则
二、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 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31,Ki31)修正说明表 附件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32)修正说明表 附件六、成本法评估说明
附件七、建筑物及装饰装修的成新因素确定表 附件八、营业用房评估的收益法应用说明 附件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昆明城中村改造相关法律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主城规划区内(除沙朗乡、厂口乡、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外)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0911 - 图文
扬政房?2009?110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实施单位:
现将《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目 录
一、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第一章 拆迁评估总则 第二章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
第三章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四章 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五章 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 第六章 拆迁评估报告 第七章 拆迁评估工作准则 第八章 拆迁评估工作资料存档 第九章 附则
二、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 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31,Ki31)修正说明表 附件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32)修正说明表 附件六、成本法评估说明
附件七、建筑物及装饰装修的成新因素确定表 附件八、营业用房评估的收益法应用说明 附件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0911 - 图文
扬政房?2009?110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实施单位:
现将《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目 录
一、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第一章 拆迁评估总则 第二章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
第三章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四章 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五章 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 第六章 拆迁评估报告 第七章 拆迁评估工作准则 第八章 拆迁评估工作资料存档 第九章 附则
二、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 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31,Ki31)修正说明表 附件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32)修正说明表 附件六、成本法评估说明
附件七、建筑物及装饰装修的成新因素确定表 附件八、营业用房评估的收益法应用说明 附件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