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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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
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4]2656号
2004年11月25日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备案制的重要意义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认真做好备案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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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决定》的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备案制的具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能源[2005]29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25 【实施日期】2005.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2月25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5]292号)
(一)为促进跨地区(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发挥发、输电设施的能力,优化电力调度,降低电力工业整体建设成本,提高电力工业效率,保障电力供应,推进电力市场机制的建立,发挥市场在配置电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交易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跨地区电能交易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限度调剂余缺、满足电力需求为目标,以电网安全为基础,以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结合电力资源情况和各地区负荷特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破除省间壁垒,发展区域电力市场, 1 / 3
实现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跨地区的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解读三十问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解读三十问
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商务部随后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商务部条法司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数名高级合伙人与高级顾问参加了就该征求意见稿举行的座谈会并发表意见;与此同时大成律师事务所向全所发出了征集意见的通知,并在此基础上向商务部提交了书面意见,部分意见得到采纳。2016年10月8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公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备案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体制的重要变革。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的全过程中,除了《暂行办法》,还可能会涉及一系列其他文件,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解读三十问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解读三十问
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商务部随后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商务部条法司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数名高级合伙人与高级顾问参加了就该征求意见稿举行的座谈会并发表意见;与此同时大成律师事务所向全所发出了征集意见的通知,并在此基础上向商务部提交了书面意见,部分意见得到采纳。2016年10月8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公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备案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体制的重要变革。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的全过程中,除了《暂行办法》,还可能会涉及一系列其他文件,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计投资[2004]142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有关部门: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规定,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现就原由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外商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和目录另行通知。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家、省制订和颁布,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并适时进行调整。各地、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三、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
告。项目申请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
一、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的审批流程(大致)
各类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程序见本文第二部分。
(一)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1、项目备案。如建设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也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XX省2004年本)》规定的范围的,则项目业主单位只需向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备案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并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复印件。备案后,再向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2、从规划部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业主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文本及建设项目预可行性阶段资料等,由规划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3、在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国土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4、环评审批。项目立项后,项目业主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 具备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取得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二)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关于国家拨款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的研究
关于国家拨款项目资金 实行县级报账制的研究
摘要:对国家拨款的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到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和账务处理。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国拨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存在问题、相应管理对策以及县级财政负责报账股室和项目建设单位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项目资金 县级 报账制
一、国拨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家明确规定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资金有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这一资金管理制度的实行,克服了过去资金运行中转环节过多,资金到位迟缓,部门、乡镇截流挪用等诸多弊端,保证了资金的专款专用,解决了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问题。同时,也明确了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使资金、物资、账务既分离又统一,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我们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这种管理模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报销单据不合规,甚至是虚假的。如有的乡镇财政所直接以拨款单作为报账依据,形成以拨代支;部分设施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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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发票不真实,从不同单位购臵的不同货物,却是连续编号的税务发票。
二是有的项目资金使用无预算,也有的主管部门与承建单位没有签定合同。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多少钱,工程质量如何保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0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辽发改投资〔2007〕591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
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省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咨询、设计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日以后,在我省境内报送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核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均按国家通知要求进行编写。
二、国家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企业在组织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但内容要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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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各有关咨询、设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和领会国家通知精神,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时,积极参照国家通用文本内容做好编制工作;各有关评估咨询单位在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时,要根据国家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以及相关说明要求做好评估工作。
四、请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抓紧落实国家通知要求,并积极做好对企业、咨询及设计单位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表》
附件
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表
领 域序号
123456789101112
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
项目名称
广佛城际轨道交通环线广州南站至白云机场段北京地铁16号线深圳地铁6号线
宁德港三都澳港区城澳作业区1号泊位工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号-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大连港大窑湾港区四期工程
大连港长兴岛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苏州港太仓港区四期工程
镇江港高资港区华电句容煤炭储运码头工程
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1号-3号泊位扩能改造工程厦门港古雷港区古雷作业区南3号泊位工程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工程杭州至南京高速公路浙江段改扩建工程山东省东阿至聊城(鲁冀界)公路江西省南昌至九江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山东省泰安至东阿公路湖北省嘉鱼长江公路大桥湖北省武汉青山长江公路大桥湖北省石首长江公路大桥湖北省赤壁长江公路大桥
3G、4G移动网络、大容量传输网、下一代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民营企业宽带接入网、数据中心、移动虚拟运营试点项目
一、交通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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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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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