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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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若干问题分析--常国成左芳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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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若干问题分析

常国成 左芳

内容摘要:贷款诈骗罪作为金融领域犯罪的一种,近年来呈现增长趋势,对我国银行资金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对非法占有故意、贷款诈骗形式多样化以及最终受损方等方面的认定存在争议,导致对贷款诈骗行为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从贷款诈骗罪的演变过程以及法律特征方面对该罪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对争议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打击犯罪,更好的保护金融财产有裨益之处。

关键词:贷款诈骗 法律特征 非法占有故意 真实担保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作为经济活动构成的组成部分,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金融安全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加强。但经济的发展和活跃,必然伴随着各种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金融领域犯罪活动的高发化。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无论从所有制构成还是运行方式方面,有了巨大的变化,金融领域的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其中贷款诈骗行为作为金融领域犯罪的一种,对银行资金的安全威胁越来越大。贷款诈骗行为产生的原因复杂,一方面大量的经济活动需要资金的支持,但银行又从形式上缩紧了银根,为了保证贷款的

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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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比较

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特别犯罪,刑法学界形成的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但对复杂客体的类型还没有形成准确的定位。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虽然作为特别犯罪从诈骗罪中已经分离出来,但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仍是公私财产权,从这一基点出发,得出结论是没有必要把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独立罪名并规定在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有学者则赞成把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独立罪名。理由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次要客体才是公私财产权,合同诈骗罪侵犯市场经济秩序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已不能被诈骗罪所包容。笔者也同意后一种观点,公私财产权具有分散性是可分的,对于公私财产权的侵害是对个体的侵害,不会对整个社会的公私财产权形成侵害。但是市场经济秩序不具有可分性,不可以把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简单的分割,认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是对个体的侵害。这种侵害是对市场经济整体秩序的侵害,在经济活动中会造成连锁的反应,特别是在现今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市场主体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在社会运转中形成完整的经济链条,一个环节出现差

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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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下) 期末考试小论文

题 目: 保险诈骗罪研究

学 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 业: 法 学 姓 名: 罗 凡 学 号: 151411210 完成时间: 2013年6月25日

河南城建学院本科论文 摘要

摘要

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还不完善,导致保险诈骗活动时而发生,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保险诈骗成为当前保险业的最大威胁之一。所以,对保险诈骗罪的研究有助于人们解决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保险诈骗问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文章主要研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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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诈骗案

——如何区别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

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金出资,冒用黄某、赵某等人的身份,异地办理了重庆新盈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执照,以该公司及成都搜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福州金算盘公司、云南财富通公司的名义,在福州、济南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先后纠集、招募被告人曹冰婷等人,通过与股民电话联系,谎称能操纵股票价格以获取高额回报,诱使股民“入会”、“升级”,以此诈骗股民钱财。在此期间,陈金等人还不断变换公司名称和办公地点,并冒用刘某、陈某等人身份在银行开设账户,收取股民的入会费后,给入会的股民提供一份所谓不同版本炒股软件综合服务协议的传真件,用以掩盖其犯罪事实。以陈金为首的诈骗集团以提供虚假股票信息方式共计诈骗400余万元。

2012年3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该犯罪集团中的陈金等9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金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8名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

二、关键问题

如何区别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 三、评析

1

对于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非法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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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1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2 (一)犯罪主体????????????????????2 (二)犯罪主观条件??????????????????4 (三)犯罪客体要件??????????????????4 (四)犯罪客观条件??????????????????5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5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6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7 4、恶意透支?????????????????????7 三、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9 (一)盗用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9 (二)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12 (三)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13 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行为的定性?????14 (一)基于职务之便骗取取款单,自行兑现????????14 (二)基于职务之便于使用人勾结,进行分赃???????14 (三)2005年《刑法》第五修正案规定?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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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规:

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

2021年诈骗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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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欧阳光明(2021.03.07)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

浅谈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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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卡诈骗罪

【摘 要】随着信用卡事业的蓬勃发展,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诈骗活动日益猖撅,信用卡诈骗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数额越来越大,对金融管理秩序所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本文将分析的重点放在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方面,期望对司法实践和立法改进有所裨益。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立法

信用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的新型经营业务,以其独具的透支功能在为持卡人提供快捷、方便服务的同时,也为特约商户和发卡行带来了可观的收益。然而,随着国内信用卡业务的日益扩展及发卡量的大规模增加,再加上相关配套建设的落后,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数量急剧上升,故有必要对其立法进行系统的研究。

一、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而又不断完善的过程,将其从传统诈骗罪中剥离出来是立法上的重大的进步,而立法者作此选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比公私财产所有权更重要法益即信用卡管理秩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它又产生了不少缺陷。

(一)刑法第196条前三项对使用型信用卡诈骗作了明确的列举性规定,然而,这种列举性规定过于明确,对于新形式的其他使用型信用卡诈骗不能予以刑法规制,并且这些新形式的使用型信用卡诈骗与使用型信用卡诈骗同样具有法益侵害的严重性

2021年诈骗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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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欧阳光明(2021.03.07)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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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