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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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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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txt20如果你努力去发现美好,美好会发现你;如果你努力去尊重他人,你也会获得别人尊重;如果你努力去帮助他人,你也会得到他人的帮助。 生命就像一种回音,你送出什么它就送回什么,你播种什么就收获什么,你给予什么就得到什么。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保护、支持职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

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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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发布日期】2004-09-29 【生效日期】200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29日

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散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本省自治县以外的少数民族和自治县内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第三条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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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

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

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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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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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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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权益保护条例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保护、支持职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

辽宁省政府投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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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辽宁省政府制定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政府投资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辽宁省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贷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凡有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都是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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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辽 宁 省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辽 宁 省 委 员 会 辽

女联合会

辽人社[2010]126号

关于做好2010年省级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

就业见习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根据《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辽就发[2010]4号)的部署,我省在2009年启动实施了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共同努力下,见习计划实施顺利、成效显现。今年是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要求的第二年,我省将继续按照省级计划和市级计划相结

合的方式,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对象,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以落实各级政府扶持政策为保证,全面推进就业见习工作。为实施好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见习对象及期限

(一)2010年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实施对象,以2010年毕业的我省生源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凡能提供下列四种证明材料之一的,均可视为未就业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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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分别向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06月30日 (地方法规)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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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来源:辽宁日报 2016/11/29 05:5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小型客车。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城乡建设、商务、工商、质监、价格、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