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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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东府〔2007〕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但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在本市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天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受市住房公积金管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10月16日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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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
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4月1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作监督)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复核小组)实习人员有需要向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复核小组由执行会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章 实习申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实习提交材料)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统计局、东莞市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统计局、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及
进一步加强节能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东经贸[2009]359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统计局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9.11.05 【实施日期】2009.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统计局、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调整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及进一步加强节能监管的通知
(东经贸〔2009〕3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市经贸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于2008年底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经贸〔2008〕355号),建立了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并开展实施节能行动。一年来,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1 / 2
观,促进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公积金中心以归集的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受委托银行发放给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东莞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贷款。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款项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称为组合贷款。
已使用商业贷款的职工,可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称为商转公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采用组合贷款的,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设定的抵押物应一致。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确定公积金贷款对象、条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农〔2008〕2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自《东莞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东农〔2002〕51号)实施以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了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发展,较好地推动了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了适应近年来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完善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我局会同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
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2 —
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二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东委发〔2002〕15号),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农〔2008〕2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自《东莞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东农〔2002〕51号)实施以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了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发展,较好地推动了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了适应近年来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完善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我局会同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
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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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二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东委发〔2002〕15号),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农〔2008〕2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自《东莞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东农〔2002〕51号)实施以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了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发展,较好地推动了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了适应近年来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完善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我局会同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
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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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二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东委发〔2002〕15号),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0〕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普通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情况表(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属机关、
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
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条 聘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聘员。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0〕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普通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情况表(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属机关、
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
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条 聘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聘员。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