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教育部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教育部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中小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2篇
中小学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1
一、学校集体决策
每期开学初,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
校服采购每2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2年级、3-4年级,5-6年级),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二、征集采购意向
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每期初对一三五年级学生发放《校服征订告家长书》,完全采取家长、学生自愿购买,并签字确认。
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三、组建选用组织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四、确定供货企业
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
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阻总人数的80%。
组织意向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定组按
2022年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下同)。
第三条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五条市各县(市、区)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和价格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款式管理
第七条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简洁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条校服款式一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铺川学区校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科学规范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科学发展,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积石山县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学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是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办学、学校资产和师生安全负有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具体分管教育(德育)、教学(教研)、后勤(行政)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独立初中、幼儿园、职教中心。
第二章 校长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 (二)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
(三)具有较好的政治、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健全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与学校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第二章 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拔聘任
第五条 校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
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档案管理办法介绍
临沧市校安办 2010年5月24日
一、为什么制定《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一)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校 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各地人民 政府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 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 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 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二)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刘延东国务委员5月8日在全国中小学 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强调,在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实现在全国 每一所学校都有校舍安全档案,每一个地 区的教育和建设主管部门都要掌握辖区内 每一座校舍的安全信息。
(三)校舍安全工程本身的要求1. 管理文件多
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时间是七年, 量大面广,涉及各级政府、校安办和有 关部门,将印发大量的管理文件和资料, 这些文件和资料必须进行系统地整理和 归档,以全面反映校安工程的实际。
2. 工程环节多 校舍安全工程增加了排查鉴定的环节。排
查既包括对学校场址的排查,也包括对所有单 体建筑物的排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对校舍的鉴定包括抗震鉴定、安全鉴定、抗淹没抗 洪水冲击等综合防灾能力的鉴定等。这些排查 鉴定报告是对校舍
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1125(颁布时间)
20101125(实施时间)
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国办各类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体艺[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是我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
力的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障和推进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我部制订了《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
该评估方案适用于全国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小学、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鉴于各地区和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在具体实施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针对本地学校艺术教育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该评估方案确定权重分值和等级标准,重在提高督导评估的实效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估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评估中,由各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艺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体艺[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是我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
力的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障和推进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我部制订了《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
该评估方案适用于全国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小学、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鉴于各地区和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在具体实施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针对本地学校艺术教育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该评估方案确定权重分值和等级标准,重在提高督导评估的实效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估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评估中,由各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艺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 图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财〔2010〕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
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
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民办中小学校特点,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行期间我委又多次听取基层单位意见,予以完善,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沪教委财〔2008〕85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教育局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办法,加强对区域内民办中小学财务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要将此作为对民办中小学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此作为学校开展年检、审计和专项督导等日常管理的重要制度文本加以执行。
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