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
“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相关的资料有哪些?“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2014-1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2200 2210 2220 2230 2240 2250 2300 2310 2320 23T0 2400 2410 2420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移动式压力容器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管束式集装箱 气瓶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 维缠绕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氧舱 医用氧舱 高气压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 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 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 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 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 者等于 50mm 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
质检总局2007-402号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政策解读国税总局34号公告
<政策解读> 逐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
字体:[大 中 小] 06-16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张伟 日期:2011-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
34号公告),就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等问题进行
了明确。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点体会,笔者就文件内容作逐一解读。
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解读: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刚过,税务总局下发了3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7个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34号公告是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8]828号、
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税函[2010]79号等综合性企业所得税文件后,又一
个未来将会被多次引用的重要文件。
原文: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国质检特〔2014〕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关于公布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关于公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关于公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
作程序》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
【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关于公布修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12.28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
(2007年第77号)
2007年10月,中国、孟加拉、印度、韩国、老挝、斯里兰卡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通过了《〈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现予以公告,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1 / 3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关于公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2 /
3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亚太贸易
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
关于3C认证的新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
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odm模式认证活动开展的条件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二○○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odm模式开展认证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控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包括安防、消防类产品)的实施及管理。odm
关于3C认证的新规定
模式相关定义如下:
odm 生产厂: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
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公布重点旧机电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4-09 【生效日期】2008-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
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目录》包含12类旧机电产品,总计99 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6月1日前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115号公告,已申领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在原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海关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如按原规定不属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原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对6月1日后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企业应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的实际状态,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和报检单,如属《目录》内旧机电产品,应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及2015年第34号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所得税处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及2015年第34号有关劳
务派遣用工所得税处理问题评述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发布,在总局办公厅的官方解读之外,财税江湖各路好手纷纷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的见解。公告就是那个公告,见解却是丰富多彩。实务工作者大饱眼福的同时也加深了对公告内容的理解,从中受益。小刀喜欢热闹,有热闹的地方小刀也会捧场。于是,挥舞解税小刀,上前凑一番热闹。 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 【百度百科】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法规】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第五章第二节就以“劳务派遣”为节名就“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的劳动法律问题专门做出规定。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以劳务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