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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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报告管理,提升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质量履责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资料等监督情况出具的综合性文本。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按单位工程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该单位工程的监督人员编制。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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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阶段验收和住宅分户验收抽查情况;
(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抽查情况; (六)工程质量检测及功能性测试情况; (七)观摩工地、通报表扬等奖励情况; (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及质量事故情况;
工程履约担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有效防范建
设工程担保风险,明晰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在建设工
、《关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黑龙江省建
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以及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
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业务,主要包括投标人投
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章投标担保
第四条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申请
本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本公司的投标担保业务,只为申请企业按照80万元/ 年担保额出具担保函,按照
2%标准收取担保费1.6 万元;担保函仅限应用于投标保函有效期内在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使用。
1、受理对象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并能
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依法经营的施工企业。
2、企业需提供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
印件;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需从工商登记部门复印)
法人代表资格证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确保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确定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就业见习补贴;
(五)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条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就业见习报名;
(二)对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进行初审;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整理、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定期发布辖区内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六)见习基地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为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
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第五条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持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其中:
宁波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及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勘察设计、监理和主要设备供应等可参照执行。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担保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施工承包人,下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贷款保证担保…………………………………………………4
第一节 保证人的资格……………………………………………4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资料……………………………………7 第三节 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10 第四节 保证合同的订立…………………………………………12 第五节 保证担保的管理…………………………………………14 第六节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16 第三章 贷款抵押担保…………………………………………………17
第一节 抵押物的范围……………………………………………17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20 第三节 抵押担保的调查和审查…………………………………23 第四节 抵押合同的订立…………………………………………26 第五节 抵押物登记与保险………………………………………27 第六节 抵押担保的管理…………………………………………29 第七节 抵押权的实现……………………………………………33 第四章 贷款质押担保…………………………………………………35
第一节
农行担保管理办法
大行经典制度,值得学习!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 1997 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说明
二○○七年八月九日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 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信贷业务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7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
天津市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天津市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津市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天津市交委《天津市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天津港站)负责天津市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申请和批准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由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向天津港站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授权书应包含授权业务范围; 4、工地试验室印模(全称)。
天津市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天津市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津市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天津市交委《天津市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天津港站)负责天津市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申请和批准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由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向天津港站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授权书应包含授权业务范围; 4、工地试验室印模(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