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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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董再国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市
雨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
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
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
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与×××,
两个风华正茂的青少年,都是20刚出头,本应在大学或高中的教室里或在社会上
锤炼自己的一技之长,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
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
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
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
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
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
辩护词之抢劫
辩 护 词
――为被告人方明亮抢劫一案一审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飞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明亮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多次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又参加了前面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名不能成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方明亮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方明亮多次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补充侦查之前的供述,未经其核对。补充侦查期间的供述与之前供述在影响定罪的重要事实上不一致。
2、笔录上反映方明亮的文化程度为小学,方明亮当庭供述的文化程度是小学二年级左右。从其文化程度来看,其阅读能力是有限的。
3、辩护人注意方明亮第一次询问笔录和第二次讯问笔录上注明“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第四次讯问笔录上讯问人问“以上笔录读给你听后是否和你讲的一样?”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根据该条规定,讯问笔录上原则上是犯罪嫌疑人以自己阅读的方式核对,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情况下,才通过向他宣读的方式核对。第四份讯问笔录载明是以向方明亮宣读的
辩护词之抢劫
辩 护 词
――为被告人方明亮抢劫一案一审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飞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明亮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多次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又参加了前面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名不能成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方明亮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方明亮多次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补充侦查之前的供述,未经其核对。补充侦查期间的供述与之前供述在影响定罪的重要事实上不一致。
2、笔录上反映方明亮的文化程度为小学,方明亮当庭供述的文化程度是小学二年级左右。从其文化程度来看,其阅读能力是有限的。
3、辩护人注意方明亮第一次询问笔录和第二次讯问笔录上注明“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第四次讯问笔录上讯问人问“以上笔录读给你听后是否和你讲的一样?”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根据该条规定,讯问笔录上原则上是犯罪嫌疑人以自己阅读的方式核对,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情况下,才通过向他宣读的方式核对。第四份讯问笔录载明是以向方明亮宣读的
诈骗罪辩护词
陈某等诈骗案
——如何区别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
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金出资,冒用黄某、赵某等人的身份,异地办理了重庆新盈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执照,以该公司及成都搜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福州金算盘公司、云南财富通公司的名义,在福州、济南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先后纠集、招募被告人曹冰婷等人,通过与股民电话联系,谎称能操纵股票价格以获取高额回报,诱使股民“入会”、“升级”,以此诈骗股民钱财。在此期间,陈金等人还不断变换公司名称和办公地点,并冒用刘某、陈某等人身份在银行开设账户,收取股民的入会费后,给入会的股民提供一份所谓不同版本炒股软件综合服务协议的传真件,用以掩盖其犯罪事实。以陈金为首的诈骗集团以提供虚假股票信息方式共计诈骗400余万元。
2012年3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该犯罪集团中的陈金等9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金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8名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
二、关键问题
如何区别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 三、评析
1
对于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非法
论转化型抢劫罪
论转化型抢劫罪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犯本条罪名的依法适用于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即其实质上实施的犯罪不直接构成抢劫罪,而是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过程中,因具有某项法定事实特征,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主体条件应当转化适用抢劫罪,运用抢劫罪来定罪量刑,故称作为转化型抢劫罪,因为转化型抢劫罪并不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却以抢劫罪论处,因而又称为准抢劫罪,即转化型抢劫罪实质上是抢劫罪的特殊类型。转化型抢劫罪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还不成熟,在具体案件的实施中仍然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着一定的鸿沟,基于此,如何跨越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论与实践的鸿沟,考虑成立此罪的有关要件是本论文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字] 转化型抢劫罪;主客观条件;犯罪既遂、未遂;司法实践
[Abstract]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two hundred and sixty-seven 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t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王X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X家属的委托,指派胡梦娜律师担任王X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王X是否为自动投案
根据侦查卷(一)案(事)见接报回执单及民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X于2017年2月21日23:15:55使用186XXX的号码就涉案事件拨打110报警。
监控录像显示,王X等人在刘X报警后的3分钟左右到达涉案现场,到达现场后不到20秒,与被害人李X一方发生扭打,19秒后双方停手。如王X在法庭陈述,其在停手后问过被告人刘X“报警了没有”,刘X回答“已经报警了”,故王X呆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而监控录像亦反映,警察于双方停手后3分钟左右到达现场,在此3分钟期间内,双方没有再次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离开现场,警察到达后,现场未发生骚动,王X亦自愿上警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种种表现均能够印证王X所述基本属实。
综上,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王X不仅仅是坦白而是自首,请法庭在量刑是着重考虑予以从轻或减
XX持有、使用假币罪辩护词
持有、使用假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钟XX家属委托,并经被告人钟XX的同意,指派本人及XX律师作为钟XX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钟惠妹,经过法庭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充分的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选择的一罪,即可以由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也可以由二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持有、使用都是独立的犯罪构成,可独立成立一罪,但也可以由两者成立一罪。而本案中:
一、被告人钟X无持有假币的故意,也无持有的行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通过8个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除刘X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外,另7被告人对于假币的来源、数量和保管的供述都是一致的,被告人钟XX对假币从何来、有多少不知情,且公安机关、检察院对假币是由刘X提供和保管的事实于以认定。在本案中,被告人刘X获得假帀后,邀约被告人钟X等7人一同去使用,由被告刘X制定路线、驾驶车辆,由钟X等7人使用假帀,在这一过程中,除被告人刘X到地方后拿出几张假币交给被告人钟X等7人分4组去使用外,其
余假币到被抓获时一直是
辩护词(贪污受贿罪)
辩 护 词
[提要]:犯罪构成要素,是一个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所必需具备的基本特征,且
缺一不可。关于滥用职权罪,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XXX有“滥用”之主观故意,亦未充分证明有滥用职权之客观行为,犯罪构成要件四缺二,何以定罪?关于贪污罪(5件)和受贿罪(4件),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对于该部分也应当依法不予认定。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XXX、XXX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依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滥用职权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未能充分证明XX主观上滥用职权之故意
滥用职权罪主观上重点要突出的是“滥用”二字,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但本案事实并非如此。XX2014年9月14日亲笔供词及其多次供述均证实,在X县政府组织XX局、XX局、XXX局、XX委等部门召开的会议上,就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XXX书记已经明确指出,钱是没有的,“XXXXX”。具体到XX站XXXXX的翻新改造方案而言,并不是XXX、XX私自决定,而是在领导指示做“技术操作”的前提下,向XX局汇报后由两位局领导在开会时做出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4-28 作者:欧阳林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欧阳林律师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被告人袁某进行辩护,通过查阅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庭
审,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本辩护人完全同意前面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鉴于被告人袁某在本案屠宰活动中所从事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有别于其他被告人,辩护人补充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1、被告人袁某不是本案屠宰活动的经营主体,其与被告人罗某系雇佣劳务关系,是在罗某指令下进行的劳务行为,其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并未从事上述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刚才的庭审调查我们可以知道,被告人袁某于2010年8月受雇于被告人罗某从事屠宰点的清洁、现场看护、以及记录生猪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本人接受被告人QZG亲友的委托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GY、QZG寻衅滋事一案中QZG(以下称被告人二)的辩护人。本人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辩护。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对事情的发生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综合法庭调查的情况,可以看到伤害过程的发生可以分为4个阶段:1、受害人临时提价而没有事先向被告人一告知;2、受害人存在强买强卖行为;3、被害人方员工多人参与群殴是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的最主要原因,而被告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防卫色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上海高院量刑意见)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责任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被告人二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
理由有四:一是案发前没有攻击行为。二是没有犯罪预备过程。三是没有攻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四是主动停止攻击行为。
三.被告人二在整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