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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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摘 要】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智力成果已经逐渐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主要工具,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智力成果的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及企业的重视。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范围的合理垄断权,以鼓励创新促进知识产品的开发与利用。权力天生具有扩展性,知识产权也不例外。而又因为合法拥有的占有权,权利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很有可能不当扩张其合法拥有的垄断权利,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产生。然而,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建立包括民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在内的规制体系。其中民法规制主要从法律原则上入手,知识产权法规制则通过界定知识产权权利界限来实现,反垄断法规制旨在从市场行为的调控角度进行。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权利滥用 垄断 法律规制
1 绪 论
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
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浅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益诉讼制度;必要性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其是通过民间的个人力量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对那些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一种司法性援助。工业诉讼区别与一般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就是:其涉及到大量的厉害相关者的公共政策性问题,并请求法院进行受理。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十分广泛[1]。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益法制保障的不足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呼吁要切实改变这种纵容公益违法行为现象的发生。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近几年,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呼吁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规定并未将公民个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无法实际解决公益诉讼中的问题,该条规定能否进一步完善后并颁布实施,我们拭目以待。
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浅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益诉讼制度;必要性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其是通过民间的个人力量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对那些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一种司法性援助。工业诉讼区别与一般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就是:其涉及到大量的厉害相关者的公共政策性问题,并请求法院进行受理。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十分广泛[1]。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益法制保障的不足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呼吁要切实改变这种纵容公益违法行为现象的发生。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近几年,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呼吁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规定并未将公民个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无法实际解决公益诉讼中的问题,该条规定能否进一步完善后并颁布实施,我们拭目以待。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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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
为中心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教授 , 胡章怡
一、欧盟最新《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成果的商业化方兴未艾,是否拥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创新技术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为了避免重复研发,并使技术的投入产出最大化,技术的许可与转让成为企业间一项重要的交易内容。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旨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20世纪60年代末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及技术流动要求的日益增加,如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问题提上了欧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在1995年的迈吉尔(Magill)案中,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实施强制性许可来处理滥用拒绝许可的行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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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竞争规范主要源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
刍议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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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作者:徐天红
来源:《商业时代》2008年第32期
◆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在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也建立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主要依据2003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相对于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而言,有了很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就此进行论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备案 启动 处理 保护范围 保护环节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越来越大,与之相伴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贸易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成为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因素。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成为世界各国的愿望,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应运而生。
对我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科技实力的上升,我国已成为世界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在我
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保留的必要性(20140911)
内容摘要
死刑制度是现代国际刑法上比较热点的问题之一,死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刑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现状,从而论述我国死刑制度的缺陷,并且对如何完善我国死刑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最后论述我国保留死刑制度的必要性。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死刑制度的概述;第二部分是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这一部分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缺陷,这一部分主要从罪名数量、死缓制度、复核程序、司法解释四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论述,其中复核程序作为重点,主要从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两个方面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几点建议,主要与死刑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对比,提出了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几点意见;第五部分是我国死刑制度保留的必要性,主要考虑历史原因、威慑力、民意、国情四个方面。
关键词:死刑现状 / 死刑缺陷 / 死刑完善 / 死刑保留的必要性
目 录
序言.........................................................................................................................
劳务派遣进一步规制的必要性
劳务派遣进一步规制的必要性
摘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就业制度,有利于提高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劳务派遣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社会价值,对于扩大就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推进作用。但是劳动派遣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导致了责任认定模糊,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规制难题,由此得出对劳务派遣进一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思考。 关键词: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完善建议一、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概述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或者“劳动派遣”,也有的学者称之为“临时性机构劳动(temporaryageneywork)”或者“临时劳动(temporarywork)”,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了劳务派遣,对于其概念却没有明确定义。劳务派遣的特征主要是有三方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要派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中雇佣与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只雇佣不使用,用工单位只使用不雇佣。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fation”。通常规制的理解是“有法规的制约”或者“有规定的管理”,有学者认为还应当包括积极的鼓励和促进。在这里,“规制”的含义包含有“规整”、“制约”和“使有条理”等多重含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制作为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知识产权是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时期内所享有的独占性所有权。我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性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专门性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并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法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中,坚持隶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制度定位,遵循以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政策调整为指引的发展规律,形成了知识产权法与基本人权保护、公共健康保护、遗传资源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等诸多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在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中,将呈现出以知识产权法“入典”或“成典”的法典化趋势,以知识产权主体界定标准等诸多的现代化变革,以构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为核心目标的国际化走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法典化;国际化
III
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the exclusive ownership of people's intellectual labor achievements 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China has successively formulate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知识产权是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时期内所享有的独占性所有权。我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性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专门性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并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法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中,坚持隶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制度定位,遵循以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政策调整为指引的发展规律,形成了知识产权法与基本人权保护、公共健康保护、遗传资源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等诸多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在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中,将呈现出以知识产权法“入典”或“成典”的法典化趋势,以知识产权主体界定标准等诸多的现代化变革,以构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为核心目标的国际化走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法典化;国际化
III
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the exclusive ownership of people's intellectual labor achievements 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China has successively formulate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现状和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自参加WTO、全面修法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开始进入一个战略主动期。为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国于2004年、2005年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如今,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等方面均有了较大的发展。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整体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并且与科技、经济和外贸等相脱节,造成大量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在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上,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执法管理效率低等原因,产生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在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上,特别是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不足之处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