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各项贷款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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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法律法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各银监局: 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 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 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目 录 则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第三章 社团贷款筹备组织 第四章 社团贷款管理 第五章 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七章 外部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 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 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
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
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工作(以下称减免息),提高申报质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对减免利息的对象、条件、程序、材料准备、报告撰写等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不良贷款利息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
第四条减免息申报实行分级授权制度。信用社(支行)和不良资产经营部为申报单位,超过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核定。县级行、社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万元(含10万,指利息部分,以下同)以下的审批工作。市州联社(办事处)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核定工作。省联社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核定工作(加下划线部分为按银监部门要求修改后内容,以下同)。
第二章减免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减免息应严格申报及减免条件,减免息必须与清收不良贷款挂钩,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现金偿还的,应根据还款人的资金筹集能力,合理确定
金融机构主要监管指标
金融机构主要监管指标
一、 偿付能力指标
1、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市场风险资本)*100%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贷款损失准备未提足部分-入股联社资金)/(风险加权资产+12.5倍市场风险资本)*100% 2、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市场风险资本)*100%
=((核心资本-贷款损失准备未提足部分-入股联社资金*50%)/(风险加权资产+12.5倍市场风险资本)*100% 注:核心资本=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包括当期损益)
贷款损失未提足部分=应提贷款损失准备-已提贷款损失准备 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
加权风险资产=金融机构的债权+贷款风险资产+其他资产-资本扣减项
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对商业银行债权*20%+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100%
对商业银行的债权=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出保证金
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存放联社款项-联行存放款项+拨付营运资金+调出调剂资金+入股联社资金+拆放银行业
贷款风险资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抵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
[2006]23号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模版)
甲方
投保人 :XXX金融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乙方
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化XXX与XXX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缓释及保障作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此协议。协议就甲方指定乙方为其XXX贷款业务相关信用保证保险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做出规定。
第二条 协议组成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保险合作协议; (二)附件一: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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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二:保险条款; (四)附件三:账户信息。 第三条 合作事项
甲方就XXX贷款业务向乙方投保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具体方案见附件一保险方案。甲方与乙方后续开展的其他业务合作,不在本协议范围内。本保险合作适用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对于本合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中的相关约定。本合作协议有补充约定的,以本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 甲方职责
(一)负责其XXX贷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模版)
甲方
投保人 :XXX金融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乙方
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化XXX与XXX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缓释及保障作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此协议。协议就甲方指定乙方为其XXX贷款业务相关信用保证保险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做出规定。
第二条 协议组成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保险合作协议; (二)附件一: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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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二:保险条款; (四)附件三:账户信息。 第三条 合作事项
甲方就XXX贷款业务向乙方投保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具体方案见附件一保险方案。甲方与乙方后续开展的其他业务合作,不在本协议范围内。本保险合作适用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对于本合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中的相关约定。本合作协议有补充约定的,以本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 甲方职责
(一)负责其XXX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
[2006]23号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处罚办法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种类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存款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会计与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联行、结算、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档案、印章管理、保密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其他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 高管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规范系统内的各类违规处罚行为,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秩序,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行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
法人机构应坚持支农信贷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遵循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妥审慎开展资金业务。
(一)开办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风险权重为零以及AAA级债券投资、以债券为标的的资产回购、保本和保证收益型理财投资业务,应业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严密,部门岗位设臵合理,人员配备齐全,如有交易资格要求,须预先取得市场成员资格。
(二)开办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的资金回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除符合(一)款条件外,监管评级应在
三级(含)以上,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岗位(部门)且业务人员具有两年(含)以上资金业务工
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贷款债权若干法律问题
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贷款债权若干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3-09-29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1904 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 汪文峰 何烨磊
【内容提要】近年来,由于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以出口外贸型经济为依托的我国经济也出现出口增长放缓、内需不足的困境,企业经营环境日趋恶劣,从而导致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急剧上升,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剧。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改变不良贷款处置的被动局面,一些银行在清收处置措施上采取了一些创新措施,开始尝试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对于该金融创新举措,本文将从贷款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受让主体的适格性、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和抵押权转让后是否需要办理抵押变更登记、非金融机构受让后能否主张全额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债权转让后管辖、诉讼或执行主体如何变更、律师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务等方面阐述在实施这一金融创新措施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 贷款债权 债权转让
我国的经济主要以固定资产投资和外贸出口经济为主,但因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出口外贸出现疲软,整体经济形势出现下行趋势,企业经营日益困难,到期银行贷款无法清偿的现象不断增加,这直接导致银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