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项目与钢质无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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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D03钢质无缝气瓶检验工艺指导书
QTD03—2005 第1版 第0次修改 共20页 第1页
无缝气瓶检验工艺指导书
1.概述
为统一和规范本组织无缝气瓶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本规定。
2.制定依据
2.1 法规标准
1.2.1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2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
1.2.3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2.4国家质检总局颁《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2.5 GB13004《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2.6 GB5099《钢质无缝气瓶》
1.2.7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1.2.8 GB10877《氧气瓶阀》
1.2.9 GB13438《氩气瓶阀》
1.2.10 GB8335《气瓶专用螺纹》
1.2.11 GB/T833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1.2.12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1.2.13 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2.2 引用文件
2.2.1 QM03 质量体系、组织和管理
2.2.2 QM05 资源配置、管理及支持
2.2.3 QM06 检验检测实施
2.2.4 QM07 检验报告
2.2.5 QM09 质量分析与改进
2.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问题的探讨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问题的探讨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问题进行讨论,将气瓶的定期检验项目分为一般检验和专项检查,更准确的得出检验结论。
关键词:焊接绝热气瓶静态蒸发率定期检验
焊接绝热气瓶又称低温绝热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盛装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碳、液化天然气(LNG)等低温液体介质,瓶体为钢质焊接、真空绝热结构,其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不小于10L。现行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已经将焊接绝热气瓶纳入了定期检验的范围,然而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规则一直没有出台,但各地气瓶检验机构都相继制定了可行的地方性的检验规则,为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提供了依据。现结合我单位的检验工作实际谈谈焊接绝热气瓶的检验规则和检验项目。
一、检验周期
气瓶的定期检验一般为每三年进行一次,车用(载)气瓶应每两年一次,使用期超过10年的,每年一次。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损伤、发生事故、出现异常情况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应提前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二、检验项目
定期检验项目分为一般检验和专项检查。
一般检验包括:资料审查、外观检查、安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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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欣赏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进行漆色与气瓶标识;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年度气瓶检验总数(含合格数、报废数)、定点检验的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技术状况。
6、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
7、气瓶检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应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检验安全。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工作。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内的残气、残液的安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
8、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修理的气瓶阀门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
9、检验单位有责任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的形式进行。禁止将报废气瓶不作破坏性处理,销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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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 图文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编 号 TJTJ/ZY-2.19-2010 第1页 共7页 第0次修改 溶解乙炔气瓶 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发布日期: 2010年 月 日 实施日期: 2010年 月 日 受控状态: 发放号码: 持 有 人: 所在部门: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溶解乙炔气瓶的检验质量,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开展的基准温度15℃时,限定充装压力小于1.52MPa,公称容积10~60L的钢质焊接溶解乙炔气瓶的定期检验。 1.3 钢质焊接溶解乙炔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的主要依据为: 1.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3.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气瓶规程》) 1.3.3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3.4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3.5 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 1.3.6
新版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定 - 图文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4
Elevato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Periodicity Inspec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 月 日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与定期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7001-2004
目 录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1)
附件 1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必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表????????(7) 附件 2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8) 附件 3 曳引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29) 附件 4 曳引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30) 附件 5 无机房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35) 附件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8-01 【生效日期】198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的四次方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第三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
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燃气管道
压力管道安装类 2009-12-29 09:47:55 阅读278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规范在用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确保在用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处于安全可靠的受控状态,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所规定的城镇燃气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城镇燃气管道的分类见表1。
表1 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表压)分级表 名 称
GB1-A
高压燃气管道
GB1-B GB1-C
次高压燃气管道
GB1-D
中压燃气管道
表1中的GB1-C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一般性检查、专业性检验和安全性评价;表1中的GB1-D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一般性检查、专业性
GB1-E
0.4<P≤0.8 0.1<P≤0.4 1.6<P≤2.5 0.8<P≤1.6 压 力(MPa) 2.5<P≤4.0
检验;表1中的高压燃气管道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简称“容检规”)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简介(一)一、编制背景及过程1. 1990年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则》(简 称“检规”)的历史作用。 2. “检规”的问题与不足2.1 2.2 2.3 2.4 对年度检查不重视,检验报告重复繁琐; 未反映近年来科研成果与实践经验; 部分要求过严,不利于国际竞争; 与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 “容规”)不统一。
一、编制背景及过程3.编制过程3.1 对“检规”广泛征求意见; 3.2 组成编写组(锅检中心、通用所以及广州、山西、 上海、沈阳等地检验所)完成初稿、征求意见稿; 3.3 会审与函审,完成报批稿。
4.修订原则
4.1 继承“检规”中合理要求; 4.2 移植“容规”中相关要求,与“容规”中不一致处 明确按“容检规”执行; 4.3 简化报告; 4.4 吸纳成熟科研成果与实践经验。
5.本介绍以重点修改内容为主。
二、总则1.适用范围1.1 “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固定、移动-罐 车与罐式集装箱)、医用氧舱。 1.2 移动与固定共用部分(正文)、特殊要求(附 件一) 1.3 氧舱全部要求(附件二) 1.4 超高压容器可参照
二、总则2.年度检查(在线检查)2.1 强调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Ⅰ、修订原则 Ⅱ、主要变化 Ⅲ、条文释义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李光海
liguanghai@tsinghua.org.cn 13910535948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一、修订原则
1、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协调一致。
2、根据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8年多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增加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3、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明确检验结论、安全状况等级的含义。
4、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
5、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及方法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加强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的对应性。
6、为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的应用制定程序,给出渠道。 7、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
8、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9、兼顾国际发展,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