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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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1?200号
关于印发《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湖南、四川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初步规范了华中区域电力调度行为,提高了发电企业运行管理水平和参与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华中电监局在总结前期试运行经验,广泛听取各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订相关条款,形成?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两个细则?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电网企业在8月30日前完成技术支持系统的修改及调试工作。
?两个细则?实施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华中电监局市场与价财监管处反馈。联系人:董小寒 027-8871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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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新疆电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及《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调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违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新疆省调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程条款处理。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新疆省调负责新疆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
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1?200号
关于印发《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湖南、四川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初步规范了华中区域电力调度行为,提高了发电企业运行管理水平和参与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华中电监局在总结前期试运行经验,广泛听取各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订相关条款,形成?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两个细则?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电网企业在8月30日前完成技术支持系统的修改及调试工作。
?两个细则?实施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华中电监局市场与价财监管处反馈。联系人:董小寒 027-8871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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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
06110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监市场〔2006〕42号
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
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
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两个细则”培训内容
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项目: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备用、黑启动等。
辅助服务分类: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基本辅助服务:必须满足电网要求,不进行补偿,受考核,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有偿辅助服务: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深调峰、起停调峰指在停机24小时内再度开启发电的调峰方式)、有偿无功调节(进相运行)、自动电压控制(AVC)、黑启动。视完成情况接受补偿或考核。
一次调频:电网频率升高时机组自动减出力,频率降低时机组自动涨出力。(〒15转对应10%)
基本调峰:机组的出力调整范围,上限为100%的额定出力,下限为50%额定出力。
基本无功调节:是指除进相深度超过功率因数0.97的情况外,向电力系统发出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自动发电控制(AGC):按照AGC指令机组负荷自动跟踪调节。AGC可用率达98以上,按该机组AGC可用时间进行补偿,每小时补偿10元。AGC可用时间补偿费用按月统计。
装设AGC装臵并且由相关电力调度机构AGC主站控制的机组,以参与系统ACE控制的程度进行区分,按调节深度和调节性能的乘积进行补偿。补偿费用按天统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华中电监市场2006[3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火力、水力发电厂。
第四条 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各省(市)调度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直调电厂辅助服务调用、日常考核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机组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
偿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辅助服务管理的原则是: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根据需要,科学、合理、公平调用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华中电监市场2006[3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火力、水力发电厂。
第四条 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各省(市)调度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直调电厂辅助服务调用、日常考核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机组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
偿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辅助服务管理的原则是: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根据需要,科学、合理、公平调用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华中电监市场2006[3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火力、水力发电厂。
第四条 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各省(市)调度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直调电厂辅助服务调用、日常考核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机组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
偿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辅助服务管理的原则是: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根据需要,科学、合理、公平调用
并网发电厂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并网发电厂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1、根据国家电监委制订的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并网电厂的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优质运行,结合郑州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电网地调调度发电厂。各统调发电厂是指由洛阳供电公司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洛阳地调”)直接管辖和许可调度的发电厂。
3、电网调度机构应坚持依法调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调度原则,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4、管理考核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电监委制订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及电力行业和有关部门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购售电合同以及并网调度协议;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5、电力调度中心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工作。洛阳地调受市经贸委委托负责对地调电厂进行日常运行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安全管理
1、安全性评价。电厂应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且应达到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的要求,对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评价结论应报地调备案,并限期整改。对于未达到评价必备条件或未落实重大安全整改措施,电网企业有权拒绝电厂机组并网运行。
2、反
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东北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
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146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旋转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统调的并网电厂(包括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
证电能质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