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以及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
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轮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
鼓励和推广使用以天然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深圳PE VC的开山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1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2月27日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障创业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即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以自有资产专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
第三条 个人和非依据本条例设立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创业投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深圳PE VC的开山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1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2月27日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障创业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即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以自有资产专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
第三条 个人和非依据本条例设立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创业投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发布时间:2014-01-30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公布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三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管、公安、口岸、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培育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行业协会的成立、活动以及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培育、促进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相同或者相关行业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未含“行业”、“协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前款要求的,视同行业协会。
本条例适用于经济类联合会、行业商会、同业公会、异地协会、异地商会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组织的组织、行为、培育和促进。
第四条 [宗旨]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活动准则]
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政、企、会分开]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1 / 3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9.20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9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9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0日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2 /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员
的合法权益,维护特区的社会秩序,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员,是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特区,并在特区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执行)
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
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
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
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
机动车尾气污染与防治
机动车尾气污染及防治
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城市人口也呈迅猛增长趋势,人口的增加与生活水平的提高直接导致了城市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人类社会特别是城市已经步入了汽车时代,各种车辆与日俱增,并已成为人们生产、生活和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基本用具。据统计2011年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达到10578万台,同比增长16.4%,私家车的保有量为7872万台,同比增长20.4%,2012年全国汽车产销分别为1927.18万辆和1930.6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6%和4.3%,汽车的使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使其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不断地改变经济社会结构,形成一整套新的经济、文化、生活体系,改善人的生活质量,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现代城市在某种意义上说几乎已成为“汽车之都”。
汽车是“改变世界的机器”,推动社会进步的车轮。但汽车的快速发展付出了资源和环境的代价,且不说制造汽车要消耗原材料,光汽车所消耗的不可再生能源在若干年后就能让地球资源几近枯竭。尤为可怕的是,汽车使用过程中排放的尾气,其含部分有毒有害物质,严重的影响着空气质量和人类的健康,给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汽车排放控制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环保的重
经济特区
我国的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
如今,经济特区以往曾经独享的特殊优惠政策已经逐渐消亡了,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许经勇教授分析说,经济特区发展已从政策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现在经济特区的“特”主要表现在增创新优势,即通过超前的制度创新、产业转型、开放深化等发挥示范区、试验田、窗口的作用。与其相联系,经济特区的“特”还表现在经济特区的独立立法权,即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为超前制度创新和深化对外开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李友华教授认为,未来的经济特区不是“特”在优惠政策,而是“特”在特殊区位、特殊体制、特殊作用,“特”在“先行先试”。在推动行政管理体制、经济领域、社会事业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较之深圳,厦门很多工作显得比较滞后。深圳的经验有一条就是“先上车后买票”。深圳在申请设立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获批之前,实质上已经在进行各种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国务院此次批准厦门特区扩大到全市范围,也没再提什么“优惠政策”了,以后也不会有“优惠政策”,但同意厦门发挥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试验区作用,可以“先行先试”。
(最新的更新 官网上的)已签协议的自贸区
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中国-东盟 中国-巴基斯坦 中国-智利 中国-新西兰 中国-新加坡 中国-
机动车尾气污染与防治
机动车尾气污染及防治
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城市人口也呈迅猛增长趋势,人口的增加与生活水平的提高直接导致了城市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人类社会特别是城市已经步入了汽车时代,各种车辆与日俱增,并已成为人们生产、生活和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基本用具。据统计2011年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达到10578万台,同比增长16.4%,私家车的保有量为7872万台,同比增长20.4%,2012年全国汽车产销分别为1927.18万辆和1930.6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6%和4.3%,汽车的使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使其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不断地改变经济社会结构,形成一整套新的经济、文化、生活体系,改善人的生活质量,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现代城市在某种意义上说几乎已成为“汽车之都”。
汽车是“改变世界的机器”,推动社会进步的车轮。但汽车的快速发展付出了资源和环境的代价,且不说制造汽车要消耗原材料,光汽车所消耗的不可再生能源在若干年后就能让地球资源几近枯竭。尤为可怕的是,汽车使用过程中排放的尾气,其含部分有毒有害物质,严重的影响着空气质量和人类的健康,给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汽车排放控制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环保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