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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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四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会商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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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五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会商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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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五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会商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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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五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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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
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
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二○一一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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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支持“三农”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辖(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由参建各方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调节、解决建设工程有关各方质量争议的行政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问题。
第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协调解决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质量投诉的受
理和受理。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
河南省环评限批管理办法(2009)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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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09?17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南省环境
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突出区域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的通知》(豫环文?2007?5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