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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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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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

(新政规〔20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马陵山风景管理处,新沂经济开发、锡沂高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下发,希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8日

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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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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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组织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与粮食安全。

2、问: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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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发[201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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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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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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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备受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当日起正式实施。日前,本报专访了市拆迁处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解读1:“公共利益需要”界定更加清晰

《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同时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将“公共利益的需要”界定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项目经营是收费就否认其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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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监察、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工商、民政、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原地安置,是指在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安置。 本办法所称

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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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监察、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工商、民政、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原地安置,是指在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安置。 本办法所称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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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协议

(货币补偿专用)

协 议 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本协议是供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当事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

2、协议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及补充协议附件,供协议当事人另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4、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填写内容的,以手写内容为准;涉及印刷文字的,如未被修改应视为各方同意内容。

5、本协议文本中空格部分应填写内容,如未作约定,应以“/”方式划掉。

6、任何涂改均须协议各方签章确认。

2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货币补偿)

甲方: (征收部门) 乙方: (被征收人) 丙方: (被征收房屋的直管公房承租人)

根据宁 府征字( )第( )号《南京市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乙方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现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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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 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令第 590 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 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 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国土房屋局为 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 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市内四区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 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 (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审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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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市区重大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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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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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 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令第 590 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 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 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国土房屋局为 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 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市内四区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 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 (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