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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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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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科大政发〔201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
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文件汇编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按不同学科可分别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学士、硕士学位,还可以授予哲学、教育学硕士学位以及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两类专业学位。可授予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达到下述学位水平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业务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经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文件汇编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按不同学科可分别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学士、硕士学位,还可以授予哲学、教育学硕士学位以及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两类专业学位。可授予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达到下述学位水平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业务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经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二、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缓议人员在最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课件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二章 学 士 学 位
第四条 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 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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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我校授予学位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政治与业务标准统一、课程与论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教育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
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四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可按一级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其成员要兼顾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和培养单位,有博士生培养任务的分委员会原则上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二分之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
委员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们:
上一次开庭时,我作为一名旁听者坐在下面;这一次,我坐到这里为原告刘燕文申辩。之所以走上法庭,除了对刘燕文在诉讼中孤弱无援的处境的同情外(他因为付不起3万元的律师费,不得不以他那贫乏的法律知识独自对簿公堂),更重要的是,本案涉及的不光是一个刘燕文、一个北京大学,在广泛的意义上,它涉及整个学位评审制度的问题。我希望借助法庭这一特殊的场合,与法官们共同反思和评价我国现行的学位评审制度。我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但能够给刘燕文他所渴求的正义,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学位评审制度,推动行政法律的发展。
综合两个案件,刘燕文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是博士毕业证书;第二是博士学位证书。我将分别予以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刘燕文是否可以得到博士毕业证书? 依照北京大学的做法,颁发毕业证书是以获得博士学位证书为前提的;刘燕文没有被授予学位证书,因而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北京大学这种做法的依据是它根据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995年2月23日教学〖1995〗4号)制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5月)。这种细则在行政法上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研〔2013〕11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3年9月3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发 校对:黄金玲 (共印5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8年11月16日上海海洋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日 沪海洋研〔2008〕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研〔2013〕11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3年9月3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发 校对:黄金玲 (共印5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8年11月16日上海海洋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日 沪海洋研〔2008〕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行政〔2009〕167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位授予 细则 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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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哲学、理学、工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2.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体育特招生达1.5及以上);
3.重修课程累计学分低于25学分(二年制专升本低于10学分)。 第四条 双学位学生符合本细则和《温州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的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1.5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