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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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调研报告
2011年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质量调研报告
2011年,我科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36件351人。我科已审结182件280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82件279人,不起诉1人,已审结案件起诉率达到100%,公安机关撤回案件5件6人,无撤回起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在不诉案件和公安机关依法撤回的案件中,没有因公安机关存在非法侦查活动而不诉或撤回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质量较高,也确保了案件审查的高质量。但是从案件的审查情况来看,我们不能忽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案件存在的较高退查率和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2011年,针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的退查总件数达到了 ,占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 。我们针对公安机关不合法或者不规范的侦查活动发出的检察建议也有14份,纠正了一些问题。从中,我们分析出公安机关所移送审查的案件存在的一些问题:
1、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特别是一些轻微的交通肇事案件,交警部门往往接到报案后,看到伤势不重,先是让犯罪嫌疑人出钱给被害人治疗,重视和解而忽视了调查取证,而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了案件事实不清,再想调查取证就很困难了。如我科办理的熊某交通肇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人民检察院公诉审查报告的制作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确定为今年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新式审查报告将以往办案程序中的阅卷笔录、复合证据提纲及出庭预案等文字材料合在一起,使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能全面反映从受案到出庭前的工作内容。实施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目的,一是为了保障案件质量,二是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在程序、内容等方面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推敲和完善,笔者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表述部分提出几点建议。 一、“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的表述
案件事实是审查报告中的重要部分。承办人应当在阅卷、审查证据、提讯犯罪嫌疑人及调查的基础上,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要严格按照起诉书的要求来写。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认定事实部分的写法可以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按要求都必须逐一列举,同时,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必须如此,这样可以得到案件事实清楚的直接感觉,也更加符合规定要求。 2、对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相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格式和样本
人民检察院
1.格式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 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 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
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 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 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 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逮捕拘留
【发文字号】高检会[2015]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会﹝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 / 2
2015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逮捕拘留
【发文字号】高检会[2015]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会﹝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 / 2
2015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样本(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
化版样本)》的通知
[2011]高检诉发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2002年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通知》([2002]高检诉发第112号),要求各省级院在本省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分市院开展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的试点工作,并同时下发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和《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以下简称原样本和《制作说明》)。从各地试行的总体情况看,这项改革有利于公诉人员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时梳理案件脉络,规范承办人对案件的审查。但是由于这项改革至今已经多年,公诉工作形势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样本中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刑事案件急剧上升,公诉任务日益繁重,而原样本格式相对繁琐,制作工作量较大,不适用于大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利于提高这类案件的办案效率。因此,各地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样本,尤其是制定简化版样本的呼声较高。2006年制定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