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党建经费管理使用规定
“湖南省党建经费管理使用规定”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湖南省党建经费管理使用规定”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湖南省党建经费管理使用规定”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党建经费使用规定
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党建经费是区财政核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鼓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 6、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 7、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 8、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1
9、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工作要求
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代管,建立专用账簿。党建经费每人每年260元,每名党员的党
湖南省《湖南省小区电信管线设施使用补偿办法》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
湘通局 [2006]26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区电信管线设施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
为规范小区内电信管线设施使用的管理,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和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小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湘通局联[2006]1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小区内电信管线设施使用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 ○○ 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 通信 建设 设施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 信息产业部规划司
抄送: 局内局领导、建设处、市场处、存档(2)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2006年7月7日印发 打字:唐友源 校对:陈 军
湖南省小区内电信管线设施使用补偿办法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和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小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通局联[2006]1号)的要求,我局在前期市场调研和组织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小区和楼宇开发和管理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
湖南产假规定2016年,湖南省产假规定2016
篇一:2016湖南产假新规定
2016湖南产假新规定
2016年3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过分组审议,修正案将男方护理假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5天变更为20天;女方产假为158天。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15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落地,顺应群众的期盼和要求,省人民政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议案。 不管生一孩还是二孩 女方产假都是158天
关于生育政策,《条例(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
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
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
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
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
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同政府令
第202号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包括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事业单位。商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
临床试验经费管理规定
临床试验经费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临床试验经费管理制度
版本号 1.0 页数3页
起草人起草日期年月日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颁布日期年月日起效日期年月日
威海市立医院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临床试验经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临床试验的财务管理,建立机构临床试验经费管理制度,对临床试验财务收支进行规范化的专项管理。参照医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机构所有的药物临床试验。
三、内容
临床试验实施财务专项管理,由医院财务部门对试验经费进行统一管理,经费的收取、使用和分配应当遵循财务管理制度。
1临床试验费用收入管理
1)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临床试验的研究经费采取先收后支的原则;
2)医院财务部门设立会计科目、独立核算、专项使用,严格审批研究经费
使用;
3)研究经费由申办者汇入医院财务账户,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流程见附件
1);
2经费分配
1)伦理评审费,全额支付给伦理委员会;申办方提供的设备购置费列入医
院修购基金;其余经费医院提取30%作为管理费。
2)机构办公室在申办方进行项目总结后
湖南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
偿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金?2008?29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风险 补偿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90份 2008年9月16日印发
1
附件: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
湖南省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
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通过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方式建立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同政府令
第202号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包括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事业单位。商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
湖南省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
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通过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方式建立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