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2 165号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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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165号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银发〔2012〕16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
银发165号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银发〔2012〕16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
余银发〔2007〕34号 签发人黄火生
余银发?2007?34号 签发人:黄火生
关于印发《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
2007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人民银行分宜县支行、中支机关各科室:
现将《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2007年工作计划》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2007年工作计划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1-
主题词:金融文秘 工作计划 通知 ───────────────────────────
抄 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共新余市委,市政府,
市人大,市政协。
────────────────────────────────────
联系人:李有根 联系电话:0790-6423559 (共印10份) ────────────────────────────────────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07年3月13日印发
2- -
附件:
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2007年工作计划
2007年是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第一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做好2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7号
初级会计考试财经法规资料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1-5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银发〔2007〕175号 【发布日期】2007-06-04 【生效日期】2007-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银发〔2007〕17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浅谈招标代理服务费1980号文和857号文的废止
浅谈招标代理服务费1980号文和857号文
的废止
文/汪才华
2013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于拟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857号文),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下个人看法。
1980号文和857号文确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别分别对招标代理项目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价,上下浮动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标准收费上下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两个文件确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按标准收费、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支付的行业收费格局,对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1980号文和857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4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4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
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09-25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1987-03-23
(87)财税地字第003号 第四条、第五条失效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87-05-29
(87)财税地字第007号 “一、对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7号令)(已废止)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消防监督程序规定 【法规分类】公安 【颁布部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10902 【实施日期】19911001
【正 文】公安部令第7号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
(1991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号发布 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
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