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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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他的发展必然会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所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其主要内容和关键之处就在于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设定,这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为此,我国许多学者站在比较法的角度提出借鉴国外的他山之石,利用国外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来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笔者在研读了华东政法大学朱应平教授所着《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一文后,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方面,并非他山之石一定能攻玉,国外关于个人及社会团体能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就不能在我国适用,为此笔者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唯一原告的主张。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已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近几年,行政公益诉讼已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文章也常见于许多期刊杂志,特别是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是掀起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讨论高潮。很多学者站在比较法的角度,认为许多外国行政公益诉讼中关于原告资格的理论可以适用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笔者最近有幸拜读了华东政法大学朱应平教授所
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
谈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
【关键词】民诉法;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适格主体 2012年正式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首次将公益诉讼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无疑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大门敞开的同时,公益诉讼现状与保守的法律制度设计之间的巨大鸿沟备受争议,而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问题就首当其冲。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现在“事不关己”也可起诉。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中院受理的粉尘污染案,因为当时的原告来自北京而遭到质疑,2010年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某发电公司二氧化硫减排不力提出的公益诉讼,同样未被受理。新法修正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疑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公益诉讼之门打开的同时,“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等模糊的概念又为司法实践设置了重重门槛。
首先,“法律规定的机关”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
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一)
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一)
内容摘要: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但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已经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确立的检察监督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行政诉讼所有参加人、参与人,甚至可以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其监督方式可以包括检察机关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方式,如主动提起公诉,支持原告起诉,出席法庭审理和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依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及查处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其监督手段可以包括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监督手段,如接受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听取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调阅法院案卷材料,向有关行政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引 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社会财富也快速地增加。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潜伏着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如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等,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原告主体资格限制了诉权的维护,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现。本文拟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予以理论分析;在对比国外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基础上,阐述检察机关和公民、社会团体应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现实必要性。继而指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完善性建议,以求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公益诉讼和原告主体资格概述
(一)关于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国家专门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1、何谓公共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我国立法分别使用“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予以表
谈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_马婧
谈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
马
婧
*
上海大学,上海200436
【关键词】民诉法;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适格主体
2012年正式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首次将公益诉讼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无疑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大门敞开的同时,公益诉讼现状与保守的法律制度设计之间的巨大鸿沟备受争议,而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问题就首当其冲。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现在“事不关己”也可起诉。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中院受理的粉尘污染案,因为当时的原告来自北京而遭到质疑,
2010年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某发电公司二氧化硫减排不力提出的公益诉讼,同样未被受理。新法修正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无疑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公益诉讼之门打开的同时,“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等模糊的概念又为司法实践设置了重重门槛。
首先,“法律规定的机关”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
论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四)
第三节 确立检察机关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国家公诉人的角色 根据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力,笔者认为通过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作为国家公诉人的角色较为适当。这是因为,在我国,公诉的职能源于监督的职能,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一。所以,对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也应理解为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察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正是 源于其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其它方面的法律监督权。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法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与刑事诉讼一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的国家公诉人的角色,其既不应享有胜诉的利益,也不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中,应有相应的规定协调、处理好公民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主体关系。笔者认为,公民和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活动中行使诉权,即均可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根据各自由法律赋予的不同地位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合理分工和统一协调。 (一)在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受理的案件法院未予受理时,可由检察机关行使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
学 校 代 码 10459
学号或申请号 201222061036
密 级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
作 者 姓 名:王若菲 导 师 姓 名:王红建 学 科 门 类:行政法 专 业 名 称:法 律 培 养 院 系:法学院 完 成 时 间:2016年 月
A thesis submitted to
Zhengzhou University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Research Report on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plaintiff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By Wangruofei
Law
Zhengzhou University
May 2016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1·在法国西北部的迪南城,如果结婚那天下雨,新娘就会幸福,因为她本该掉眼泪,都在那日由天上落了下来。然而,在法国西部普瓦图地区的人却相信,如果结婚那天下雨,新娘将会比新郎先死;如果太阳当空,丈夫就会比妻子早一步进入坟墓。
2·一个人,只要不害怕失去,譬如不害怕失去尊严,那就什么事都能做出来。 3·别离,是为了重聚。
4·爱一个人,就应该包括让TA追寻自己的理想。 5·爱情,就是美在无法拥有。 6·人生如朝露,何处无离散。
7·我喜欢一个地方,就想留下来,永远不离开。喜欢一个人也是这样吧。如果只能够生活一段日子,不如不要开始。
9·叶散的时候,你明白欢聚;花谢的时候,你明白青春。 10·有责任感的男人是很痛苦的。 11·沉默,是最无法掩饰的失落。
12·如果是适当的人,始终也会在适当的时间再出现一次。 13·唯一可以强横地霸占一个男人的回忆的,就得活得更好。 14·如果不害怕失去,还算是爱吗?
15·难过和悲伤是不同的。悲伤是失去情人,难过是失去旅伴,失去一个恩师。 16·想把一个男人留在身边,就要让他知道,你随时可以离开他。 17·我们的爱和伤痛,是因为世上只有一个他。
18·也许,每个女人都希望生命中有这样的两个男人:一个是无法触摸的男人,
原告姜国辉诉被告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原告姜国辉诉被告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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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480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姜国辉。
委托代理人黎登科。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燕婷。
原告姜国辉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04595号关于第7731663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第0459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国辉的委托代理人黎登科、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燕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04595号决定中认定:第7731663号“??”商标(简称申请商标)与第665356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相比较,文字部分相同,均含有“?”字,申请商标的“?”字为图形化设计,不易以文字辨认。申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1·在法国西北部的迪南城,如果结婚那天下雨,新娘就会幸福,因为她本该掉眼泪,都在那日由天上落了下来。然而,在法国西部普瓦图地区的人却相信,如果结婚那天下雨,新娘将会比新郎先死;如果太阳当空,丈夫就会比妻子早一步进入坟墓。
2·一个人,只要不害怕失去,譬如不害怕失去尊严,那就什么事都能做出来。 3·别离,是为了重聚。
4·爱一个人,就应该包括让TA追寻自己的理想。 5·爱情,就是美在无法拥有。 6·人生如朝露,何处无离散。
7·我喜欢一个地方,就想留下来,永远不离开。喜欢一个人也是这样吧。如果只能够生活一段日子,不如不要开始。
9·叶散的时候,你明白欢聚;花谢的时候,你明白青春。 10·有责任感的男人是很痛苦的。 11·沉默,是最无法掩饰的失落。
12·如果是适当的人,始终也会在适当的时间再出现一次。 13·唯一可以强横地霸占一个男人的回忆的,就得活得更好。 14·如果不害怕失去,还算是爱吗?
15·难过和悲伤是不同的。悲伤是失去情人,难过是失去旅伴,失去一个恩师。 16·想把一个男人留在身边,就要让他知道,你随时可以离开他。 17·我们的爱和伤痛,是因为世上只有一个他。
18·也许,每个女人都希望生命中有这样的两个男人:一个是无法触摸的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