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适用法律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适用法律复函”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适用法律复函”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适用法律复函”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1998]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国土资源部答复汇总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
咨询:您好,请问:1、村民组土地全征(含宅基地),该项征地于2005年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至今尚未完成征地拆迁,也未供地用地,是否失效? 烦请解答,谢谢。
回复:您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护司)
二、限供目录有关问题咨询
咨询:您好,在2012年限供目录中“禁占用耕地建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这里的大型商业设施具体为占多少的为大型?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文件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于这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或者可以占用多少耕地,应从项目
国土资源部60号文件
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
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2015年)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5年
度)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
(2015年度)
污水处理场用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015.01.5
网名: 张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3175*
女士 ************ @*****
咨询:A地政府与B企业签订BOT协议,约定由B企业建设污水处理厂,由政府提供土地,企业建设并运用,运营年限满后,
交付政府所有,现请问该企业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回复:你好!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财务司)
熔剂用灰岩如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网名: 张 先生/通讯地址: 通化市 女士 ************
2015.01.12
邮箱: 4224*
@*****
咨询: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过程中,熔剂用灰岩开采加工一体的企业,其最终产品(提供给冶炼厂做为熔剂用的熔剂灰),应该界定为“初加工”产品还是“加工”产品?
回复:你好!熔剂灰为熔剂灰岩的机械粉碎物,应界定为初加工产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0-02-09 | 作者: | 来源: 国土资源部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部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国土资源部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编制的规划计划;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0-02-09 | 作者: | 来源: 国土资源部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部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国土资源部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编制的规划计划;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2011年)
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1年)
关于补办协议出让的问题 网名: 刘 先生通讯地址: 蚌埠市 /女士 ************
2011.12.28
邮箱: bbsg*
@*****
咨询:您好!我市在办理宗地协议出让的过程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现咨询如下: 一、我市一银行用地因历史原因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目前,该银行因企业改制上市需确认土地资产,申请办理协议出让,能否按照先确定土地使用权属然后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二、我市居民或单位的共用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房产已转让,办理过户手续后,我们能否为其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如果可以,程序怎么办?是否需要严格按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公开交易等步骤)进行补办?
回复:一、对于历史遗留的用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依据处理意见要求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再行确权和登记。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国土资发〔2001〕431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以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不含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 二、审查原则
(一)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 依据规划,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 (三) 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四) 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审查依据
(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国家有关经济政策。
(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专项规划。 四、审查内容
(一) 土地开发用地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20101015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国土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l0)16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
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部决定同步开展全国和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及市县试点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冶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要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明确了规划期内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在坚守耕地红线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由点到面深入推进,特别是由单纯的补充耕地向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基本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1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登记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划分宗地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二、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等,依法批准的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