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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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5〕15号附件
京建法〔2015〕15号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4 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
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
京建法〔2014〕4号附件
京建法?2014?4号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同时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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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除外)不得租赁吊篮用于
原件 京建法9号附件号 - 图文
京建法〔2015〕9号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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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京建法 2016 10号与808号对比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新旧对比
2016-07-05 09:45
案例平房房屋重置成新价=84294元(单价约为1277元/平方米) 2003年9月1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联合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以下简称808号文)后,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人工成本增加,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评估值偏离市场价值、无法满足评估需求等诸多问题,虽然个别项目通过提高分值、增加系数等手段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更新迫在眉睫。
2016年5月2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808号文将于2016年6月1日废止,同时规定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将由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发布并更新,且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2016年6月1日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发布了《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以下简称001号文),通过对001号文的学习,笔者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京建法2号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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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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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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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地 址 建 设 规 模 规划许可证编号 开 工 时 间 单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位 名 称 合同价格 施工许可文件编号 工程竣工日期 项 目 负 责 人 万元
本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条及有关规定,所需文件已齐备,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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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工程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 件; 验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京建法2号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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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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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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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地 址 建 设 规 模 规划许可证编号 开 工 时 间 单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位 名 称 合同价格 施工许可文件编号 工程竣工日期 项 目 负 责 人 万元
本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条及有关规定,所需文件已齐备,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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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工程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 件; 验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京建法10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
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京建法〔2007〕10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 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
1
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
京建法4号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 1 -
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
京建法4号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 1 -
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
京建法4号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 1 -
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