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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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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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案例一

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名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作品在该杂志上刊登后,林某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单位领导、同事的严厉职责。他们认为其是故意投稿,恶意毁损警察形象,由此对其造成了难以消除的精神损害。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甲报社未经其允许,连续擅自盗用、歪曲、篡改林某的摄影作品,并以盈利为目的,将前述作品复制成征订广告宣传品广为散发。甲报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甲报社停止侵害、销毁、收回所有侵权作品、宣传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其损失15万元,包括支付稿酬1万元、侵权获利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赔偿律师费、差旅费3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思考问题:1.请结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点,分享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二

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浙江金星制衣厂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男士滑雪夹克。A公司认为,NOVA商标系该公司在中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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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案例一

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名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作品在该杂志上刊登后,林某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单位领导、同事的严厉职责。他们认为其是故意投稿,恶意毁损警察形象,由此对其造成了难以消除的精神损害。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甲报社未经其允许,连续擅自盗用、歪曲、篡改林某的摄影作品,并以盈利为目的,将前述作品复制成征订广告宣传品广为散发。甲报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甲报社停止侵害、销毁、收回所有侵权作品、宣传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其损失15万元,包括支付稿酬1万元、侵权获利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赔偿律师费、差旅费3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思考问题:1.请结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点,分享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二

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浙江金星制衣厂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男士滑雪夹克。A公司认为,NOVA商标系该公司在中国注册

知识产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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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

1、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第八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二 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

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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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先生为一位书法家。2000 年3 月,乙先生经甲先生的一位朋友介绍找甲先生求一幅书法字。甲先生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立即给乙先生写了一幅字:“交天下友,做惊世人”。乙先生对甲先生深表感谢。2003 年5 月,在没有征得甲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乙先生将甲先生的题字给了A 旅行社,让A 旅行社印制在旅行手提袋上作广告用语,乙先生获得了3000 元的报酬。A 旅行社共印制了这种带有“交天下友,做惊世人”题字的手提袋5 万个。2004 年8 月10 日,甲先生从一位朋友处看见了带有自己手迹题字的A 旅行社的手提袋,很生气,立刻与乙先生联系,要求乙先生和A旅行社给个说法。但A 旅行社认为,本旅行社是花3000 元钱从乙先生那里买来的,已经获得了乙先生的授权,所以本旅行社的使用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乙先生则认为,甲先生的题字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著作权,而且该题字的物权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同意A 旅行社使用,并获得收益,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甲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

问:1 甲先生的题字是否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为什么? 2.乙先生与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

1、是。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全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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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案例一

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名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作品在该杂志上刊登后,林某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单位领导、同事的严厉职责。他们认为其是故意投稿,恶意毁损警察形象,由此对其造成了难以消除的精神损害。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甲报社未经其允许,连续擅自盗用、歪曲、篡改林某的摄影作品,并以盈利为目的,将前述作品复制成征订广告宣传品广为散发。甲报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甲报社停止侵害、销毁、收回所有侵权作品、宣传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其损失15万元,包括支付稿酬1万元、侵权获利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赔偿律师费、差旅费3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思考问题:1.请结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点,分享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二

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浙江金星制衣厂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男士滑雪夹克。A公司认为,NOVA商标系该公司在中国注册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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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 姓名 知识产权法 王彬 评语 任课老师 学号 韩兴 1111100228 成绩

知识产权

摘要:本文围绕活力演唱组二被起诉侵犯版权一案,详细叙述了案情内容和法庭观点。讨论了本案

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深入探讨合理使用在本案的辩证。对比了中国在该法律问题的规定。列举了中国的类似案例。最后是笔者对该案判决的看法,以及对我国立法的的启示。

1946年,罗伊·奥宾森和威廉姆·迪斯创作了一首摇滚歌曲“噢,漂亮女人”,并将其版权转让给阿可夫—罗斯音乐公司。1989年,“活力演唱组二”创作了一首歌曲“漂亮女人”,并正式指出这首歌的目的是以滑稽的歌词讽刺原作。在未得到原著作人和其代理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活力演唱组二发行了包括漂亮女人在内的唱片、盒式录音带的CD碟。大约一年后,阿可夫—罗斯起诉活力演唱组二及其录音公司侵犯版权。

地方法院做出了有利于活力演唱组二的简易判决,并裁定活力演唱组二的歌 曲是对奥宾森原作的合理使用。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尽管法院为其意见书之目的,推断活力演唱组二的歌曲是奥宾森原作的戏仿作品,但是该法庭判定,显著的商业目的?不能使该戏仿行为成为合理使用。活力演唱组二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最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版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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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作品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作品及其构成要件

一、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版权理论认为,作品由“思想(idea)”和“表达(expression)”两种成分构成,

“思想”是作品内在的主观成分,将“思想”通过可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的客观形

式表现出来就构成了“表达”。因此,表达实际上就是作品,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只能及于表达,对于作品中的思想,以及在作品中被描

述、解释、分析和包含的任何事实、工艺流程、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规则等,都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②

(一)案情简介

1.金正VCB诉摩托罗拉案③

原告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为其金JLVO)机产品制作电视广告。

该广告的画面主要是熊熊燃烧的烈火,配以伽利略、哥白尼、布鲁锘、李时珍、屈

原等人物的头像,金正VCD机产品和“真金不怕火炼,金d VCD”的广告词。该

广告M 1997年6月开始在中央电视台播出。1997年12月,被告摩托罗拉(中

国)电子有限公司为其GP88无线电对讲机设计制作平面报纸广告,并刊登在

《广州日报》和(深圳日报》上。该广告的主要画面为对讲机在熊熊燃烧的烈火中

燃烧,配以“真金不怕火炼”的广告语及“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文字。东莞市金正公司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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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

知识产权法案例(2014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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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案例

一. 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案: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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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提示与讨论】: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著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 原告提出的保护著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著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权能;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著作权的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