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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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四与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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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四》中与\股东知情权\

一、关于第十三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第十三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个人评论:根据股东权专属性理论,股东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股东身份是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因此,作为股东权之一的知情权自然地获得了股东权的专属性。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范。在司法实务当中,存在隐名股东及前任股东主张知情权的情况,虽然大部分法院都不予支持,但是也存在少量法院支持该主张。最高院为统一裁判尺度,明确法理基础,故制定第二款。也就是说,隐名股东及前任股东主张股东知情权的,应首先通过股东身份确认之诉。 考虑到在司法实务当中存在隐名股东主张知情权的情况,建议第二款改为“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1)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情或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的;(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

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或者股东权利

股东知情权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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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知情权的概述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二、股东知情权相关立法梳理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民诉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的管辖规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法

股东知情权的实践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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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实践问题研究

【摘要】新《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更具有保障与救

济的可操作性。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对知情权的主体、内容、举证责任分配、保护及其限制等问题在具体操作层面留有许多空白。如何如何协调相互冲突的各方利益,建立合理完善的股东知情权制度,达到公司股东中的正博弈,是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在完善发展中的难题。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 司法救济 利益冲突及平衡

自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公司制度逐渐成为了我国现代企业所主要采用的组织形式。现代公司制度使得企业管理经营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然而,公司本身股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的制度结构,使得公司股东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隔离开来,这样大部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企业逐渐构建起了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的定期披露,使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信息。然而,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公司大股东与公司小股东之间的目标利益存在巨大的分歧,公司在发展经营的同时,公司内部存在着各种主体之间的博弈对抗。大股东为了扩张自身利益,利用自身的控制力进行关联交易、内幕交易,披露虚假信息等现象层出不穷1,如国内著名的银广厦的财务丑闻

股东知情权之司法救济中的几个问题(冯 杰 樊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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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学学者论坛-公司法

股东知情权之司法救济中的几个问题

冯 杰 樊俊飞

上传时间:2008-7-9

关键词: 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

内容提要: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为保护其在公司中的权益而对公司有关情况行使的查阅权、质询权以及核查权和核查人选任请求权,它是股东依法知晓公司经营的真实信息的权利。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但还有探讨余地。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应关注于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目的以及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的被告等问题;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是防范股东风险、保障股东权利最有效的手段。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公司就有股东,正如血脉共存、皮毛共生。股东是公司存续和发展的利益主体,没有股东就没有公司,如果不对股东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股东的个人利益就要受到损害,公司制度必然会遭遇危机。

股东权泛指股东得已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而狭义的股东权则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i]。从行使目的的角度看,股东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指股东为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利分配的请求权、剩余财产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共益权指股东为参与公司

股东查阅权制度研究——兼论德国公司法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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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公司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条件与范围根据德国《股份法》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对公司的所有情况进行汇报,汇报的内容甚至包括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总之,董事会必须提供所有相关的资料,以便股东能够对大会讨论事项进行正确的评判。

理论究研

商与质品量

l年26干 00月

东查阅权股制研究度一

一论德兼国司公法我国的对示启

口姚磊股公司份东股行使”阅”权查条的件与范围根德据国《股份法》的定,规股在东大上股东可会以要求董事会对 公司所的有情进行况汇报,汇报的容内甚包括至与关联业企之间的系关。之总,事会董须必提供所有关相的资料,以股便东能对够大会讨论事项进行确正评的判。由此可见①,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所东能获得信的范息围来,德看公国法的司规定要比我 公司国法的规要定宽泛得多。要只是股公司份股的东,就乎可 几 在股以东会上大随时提出要求,并且够能不受任限何地制得获有关” 公司务事”所的有信息。一般认,为司事务包所有括与股有份限 公公及司其业务有关事项。与的联关企业有系关的司公项事有:参 股规模、双重代理、在康采恩内开展部的包括供货信和贷在内的业及其计务算的对价、签订业企内部协议及其内容康采、税的计算恩。属于公司事务事项的还有:子司进公行增资或者子公和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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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摘要:

中小股东在现有的公司的权利配置和构架中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微乎其微,知情权和分红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明确了弱势股东知情权、质询权、自行召集股东会权等权利,并通过累积投票制,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还存在着不足。本文最后针对这些不足对完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字:《公司法》 中小股东 权益保护

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大股东而言的,他们在公司的权利配置和构架中属于弱势群体。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是“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不法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但关系着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持久发展,而且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一、中小股东的困境

1.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影响微乎其微。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权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多数决”合乎风险与利益相平衡的理念,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避免个别股东为其个人的短期利益而干扰、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然而,“资本多数决”原则存在固有缺陷。在确认资本多

数决

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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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是什么

公司在运作的过程中,由于业务需要,经常涉及到需要进行股权转让。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是鼓励优先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然后再考虑往外转让。但是如果公司的章程中有另外的规定,是可以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转让。下面我们来看看详细内容。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辩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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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首先明确前提(在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为了利益冲突时

反方可能观点

1、公众利益不等于公众知情权,个人利益也非个人隐私

辩题才有意义),那么再明确知情权与好奇心的区别,其次说明权,且公众利益也包含个人利益,两者概念有交叉,不能够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在同一情况下孰轻孰重(当然是公众利作为评判的依据 益),在理出论点如社会价值导向,公众监督作用等等

一辩陈词

我们从未说过公众利益等于公众知情权,但是如果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话,公众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比方说非

大家好,开宗明义,我方观点是: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典的消息由于保护患者隐私没有公开,就会导致大家不知道私权。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在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消息而疏于防范,身边的人就有可能也换上非典,这不正是国基本法中首先明确规定:人人享有语言、文字和自由发表传公众利益的损害吗?而且我们这里所说的公众利益是只广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的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首先我方明确表示: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都是公民最基

义上的,一个统筹的概念,既:着重把握整体利益。

2、个人隐私权是指: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然人

本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并不冲突,只有在少数由于利享有

公司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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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财产的哪一部分?( B )

A.利润 B.资本公积金 C.法定公积金 D.任意公积金公司

2.资本三原则中不包括( B )原则。 A.资本维持原则 B.资本增值原则 C.资本不变原则 D.资本确定原则

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是( D )。 A.20人 B.30人

C.40人 D.50人

4.下列选项中不是公司机关的是( D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清算机构

5.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经理 D.监事会

6.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和丁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几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受理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80万元,不足发起人协议中规定的125万。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D )

A.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或乙或丁补足;

D.丙以

新加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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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第十六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第三节 公司治理 第四节 公司权利的行使 第五节 股东的救济 第六节 公司股份

第七节 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 第八节 公司困境 第九节 公司解散

第一节 导言

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 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 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设立公司的义务

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