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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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程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 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 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 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 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一节申请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一)资金流动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章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概述
民事诉讼包括财产关系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财产关系诉讼,争议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属于私益范畴,与第三人关系不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所以,对于财产关系诉讼,诉讼法上是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作为诉讼程序的原理,也就是这类诉讼更适合用当事人主义来解决,法院无须过多干涉,审判权只要充分保障诉权行使便可。而婚姻家庭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标的具有特殊性。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身份关系是建立在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这一自然事实基础之上,身份关系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连,而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是不可以任意成立和变更的,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所以,身份法律关系不允许私法自治。同时身份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政策,比如对特定群体利益(如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特殊保护。因此,身份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不容许私人任意处分或变更,如要变更必须得到国家同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审判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深圳中院《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我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健全审判工作机制,规范审判工作职责,保障破产案件审判程序公正。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处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 法官和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审判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工作制度,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法官和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当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要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既要体现法律威严又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法官、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必须加强相互的协调与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实习日志
(一)经过紧张的考试周,我们结束了大学的全部课程,接下来的实习生活是我们大学学习的真正考核,在寒假期间我就做了充分的准备,首先联系了自己中期实习时的法官,确定了自己的实习地点,后来又通过一个寒假的时间对刑事诉讼法学与刑法学经历了一次系统的复习。今天是实习生活的第一天,上午八点半张卉芳主任在文法系模拟法庭给我们开了实习动员大会,并对动员大会做出了安排和指导,阐明了此次实习动员大会的主题,就同学们出去实习的相关注意事项和如何实习以及鼓励同学们争取提高自身实践能力作出了重要指导;就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的撰写做了详尽的讲解。老师们根据法学专业同学的实习困惑和需求分别做出指导。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一个寒假认真学习课本内容和课本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通过本次实习,可以让我们不断提升理论素养,努力实践,自觉进行角色转化,培养责任心,磨砺方法论,从而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并应用于实践。
(二)今天是实习的第二天,和昨天一样,我没有太多的工作,在整理案卷的同时也在思考着案件的整个过程,看到最多的是青少年法罪的案例,通过李法官的讲解,我了解到中院在开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
( 2008 年9 月2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 次会议通过,2008 年10 月17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工作,保证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确保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司法解释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的有关规定,在本院制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 、《 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合理、及时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
( 2008 年9 月2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 次会议通过,2008 年10 月17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工作,保证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确保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司法解释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的有关规定,在本院制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 、《 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合理、及时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管理
2009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9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9年2月 日在宁波市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蒋剑巍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
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
意见。
一、2008年的主要工作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三个
至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
赋予的职责,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主动服务工作大局,
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强化司法职能,服务工作大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出发,认真开展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全市法院新收
各类案件104104件,办结99199件,同比分别上升
26.00%和20.41%;尚有未结案11494件,同比上升
74.44%。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收各类案件9882
2009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件,办结9695件,同比分别上升21.65%和17.73%;
基层法院新收各类案件94222件,办结89504件,同
比分别上升26.48%和20.71%。
第一,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受宏观经济形势
和金融危机影响,去年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述职报告
第一篇: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述职报告
文章标题: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述职报告
——_年_月_日在___市第_届人大常委会第_次会议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___
尊敬的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
其产生的工作人员的进行法律监督。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应自觉地接受其监督。我是2014年4月被___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我将担任立案庭庭长以来的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素质,坚定政治方向
法官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职业。社会发展,新的法律关系产生,大量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新的法学理论的不断出现,不学习就会迷失方向,就会落后,就会被淘汰。
二年来,我与全庭的同志一道注重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学习: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增强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特别是继续加强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每个星期五下午定为党支部或者庭里业务学习时间。理论学习大多结合庭里处理的案件进行讨论,如何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如何落实公正与效率,如何体现司法为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中法〔20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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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1年2月22日第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中院。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2011年2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民事审判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易于出现分歧或争议的问题,依据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上级法院指导精神及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性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2、各县区法院及中院相关审判庭在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优先使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凡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可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参照适用;省政府所属部门、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