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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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模版
建设工程勘查合同 标准文本2014年4月版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发 包 人(甲 方):
承 包 人(乙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1 / 11
建设工程勘查合同 标准文本2014年4月版 发包人(甲方):
勘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勘察事宜,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特征:
第二条、勘查内容【备注:本款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其中版本之一】 版本一:1、本合同勘查工作内容和标准的确定以发包人的勘察内容及勘查任务为主要依据。勘查内容至少包括: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进驻勘查现场(含根据现场条件可能发生的多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见附件)。
第二条 乙方根据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阶段进行。在具备各个阶段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协议书,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日期,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GF—2016—020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
地质勘察工程合同模板
(地方名称)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合 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地方名称)勘察设计协会 监制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项目详勘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地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
泰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泰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一、依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函科〔2010〕689号文《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合同备案范围
1、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江苏省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发包方依法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后,均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到市(县)办理进市(县)资质核验手续。
2、已获取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一批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建科〔2009〕203号)的要求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已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办事指南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科研设计>办事指南),不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须将已审核通过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一份报至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2、《江苏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
GF—2016—020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
(截至2013年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范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勘察合同最新范本(截至2013年12月)
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勘察合同最新范本(截至2013年12月)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勘察合同最新范本(截至2013年12月)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范本(2016年修订稿)
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1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
勘察合同
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 察 证 书 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 订 日 期: 2012 年 10 月14 日
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
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
篇一:买卖合同的管辖 买卖合同的管辖
合同管辖的确定问题在现实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买卖合同管辖的确定,这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虽有规定,但却因规定不是很明确而导致具体案件中不好操作,在此,我仅就自己的认识发表一点个人看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应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确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在此我想重点谈谈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
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