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09)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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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0〕184号
渝人社发?2010?18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规定,通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同意,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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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是按照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规定,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组织专家对乙类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后形成的,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
渝人发2007126号
渝人发?2007?126号
关于推荐选拔第二届重庆市学术技术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重庆新阶段发展的“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在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5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5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届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选拔的范围和对象 ㈠ 范围
重庆市区域内中央部属和地方各类企事业单位涉及的所有学科、专业,重点是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具体包括:
1.我市在全国、全市具有优势的学科、专业。大致可界定为重庆范围内的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业等。
2.我市重点发展
渝人发2007126号
渝人发〔2007〕126号
关于推荐选拔第二届重庆市学术技术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重庆新阶段发展的“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在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5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5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届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选拔的范围和对象 ㈠ 范围
重庆市区域内中央部属和地方各类企事业单位涉及的所有学科、专业,重点是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具体包括:
1.我市在全国、全市具有优势的学科、专业。大致可界定为重庆范围内的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业等。
2.我市重点发展
渝人发2007126号
渝人发〔2007〕126号
关于推荐选拔第二届重庆市学术技术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重庆新阶段发展的“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在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5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5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届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选拔的范围和对象 ㈠ 范围
重庆市区域内中央部属和地方各类企事业单位涉及的所有学科、专业,重点是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具体包括:
1.我市在全国、全市具有优势的学科、专业。大致可界定为重庆范围内的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业等。
2.我市重点发展
渝社险发〔2010〕48号
渝社险发〔2010〕48号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
渝办发〔2010〕115号和渝人社发〔2010〕149
号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49号)等文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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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现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有关业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管理的有关业务处理
(一)对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由参保单位核实其户籍身份后,如实填写《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1,经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后,连同电子文本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其中,市外农村户籍的农民工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二)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受理核
渝人发〔2007〕155号
渝人发〔2007〕155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精神,现就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下同)的工资待遇
㈠ 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1)。其中:
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
渝人发〔2006〕68号
渝人发〔2006〕68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原《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停止使用。过去已与单位职工签订的《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继续有效。《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续聘合同书式样的通知》(渝人发[2001]81号)废止。
二、《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的有关内容(如第三十八条等)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不一致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由事业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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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双方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
三、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统一规范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各事业单位自行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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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范本)》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冀人社发49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1]49号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
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
晋人社厅发62号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
晋人社厅发62号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