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运输外包合同纠纷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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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运输外包合同
混凝土运输业务外包合同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文件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基础上,就乙方承运甲方商品混凝土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运输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有效组织车辆,将指定的混凝土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2.此合同运输方式属混凝土运输业务第三方外包形式,所承运甲方搅拌站范围的运输车辆由乙方配臵。甲方不得再派驻任何车辆于站内运输,在乙方组织不力时受到施工方投诉追究时,甲方有权组织运输车辆进行补充,且乙方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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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承运范围: 4.乙方用于运输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车辆: 详见附件2《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清单》 第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在每次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将对乙方的运输情况
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摘要:目前,垫资施工行为在国内建筑市场上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虽有禁令的存在,但
垫资行为却屡禁不止。应如何对待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尽快废止“两部一委”的《通知》对垫资施工的禁令,以法律形式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垫资施工的合法性,是我国建筑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而且,只要相关制度加以完备,垫资施工的负面影响也是可以克服的。
关键词:垫资施工,合同效力,立法建议
自垫资施工现象出现于建筑市场之后,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学界、律师界、司法界以及建筑行业内部始终存在争议并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筑业将进一步扩大开放,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已被获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的大背景之下,对垫资施工这一国际建筑业惯例的法律效力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了。本文将通过对垫资施工的性质以及现行法律上的评价进行考察评析,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法律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应有的态度和评价。
一、垫资施工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垫资施工是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
浅析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浅析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刘文辉
自九十年代初,我国金融市场便出现了委托理财的萌芽,而到了1999年,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先后出台,以及当年证券市场上行情的不断看涨,社会上各种资金纷纷投入股市,委托理财一时蔚然成风,在合同中设立保底条款也成为当时的惯例。 2001年下半年股市暴跌后,许多订立了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当事人遭受重创,这种理财方式的固有风险才引起人们的重视,因委托理财引发的诉讼也随之不断增加。此类案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一出现便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重大的认识分岐,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便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拟结合委托理财案件的审判实践,就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求教于大家。
一、委托理财案件的界定
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事实上,无论是证监会还是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文件和规章中都没有直接出现“委托理财”的字样,而是分别使用了“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和“资金信托”的概念。简单的说,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分为金融性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委托理财。金融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不可抗力的主要特点 1.具有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关于判断是否可以预见,在正常情况下,就一般合同当事人而言,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对于特定的具体情况,理性人即社会一般通常知识水平、正常智力水平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则推定合同当事人亦应预见或已预见;二是主观标准,指根据当事人及合同所约定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特定状况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综合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足以预见。例如投保地震保险,则发生地震就不成为不可抗力。 2.具有不可抗拒性。
所谓不可抗拒,是指事件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尽其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亦不能避免该事件的发生。反言之,若证明通过该当事人尽到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则“可以避
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怎么写核心提示:
借条的格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借条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则内容必须要符合要求,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下面的格式来写: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 条
今有_____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___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
房产案中定金的法律效力及定金纠纷的实务操作
定金的法律效力及定金纠纷的实务操作
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09:32律师说案
2007年4月15日,原告蔡XX与被告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家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路)1座9号房屋一套,房屋的用途为商业用房。《认购协议书》第四条的主要内容约定:认购人需向出卖人交纳定金5 万元,并于签订认购书后七日内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未在约定期限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原告向被告的销售人员讲明该房屋用于开办餐饮,被告口头承诺该房可以做餐饮使用,并向原告承诺有偿提供二个地上停车位。此后,原告分别于4月15日、4月16日两次向被告交付共50000元的购房定金,被告在收据中注明定金不退的字样。
2005年4月20日,双方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将承诺的提供地上车位和所购房屋用于餐饮内容作为合同条款列入商品房预售合同之中,但遭到被告拒绝,双方争执不下,致使购房合同未能签订。直至4月29日,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双方就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且已过合同约定七天期限,原告遂提出要求被告退还定金,但被告以合同约定定金不退为由不予退还。2
保洁外包合同
保洁外包合同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合同主体: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合同宗旨及原则:
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对甲方管辖的提供日常保洁服务,协商如下。
第三条: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作业内容及清扫周期以《普通住宅小区一级物业服务标准》、《保洁作业指导书》为准;清洁服务
标准作业指导书由甲方提供,乙方按照上述一标一书要求认真执行。
第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
同及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服务期限
为年。
第五条:合同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权力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洁服务费。
2.无偿为乙方提供仅限于服务区域内保洁工作所需用的水、电。
3.指派专人负责对乙方保洁工作质量及时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乙方整改,直至达到符合服务质量标准。
4.教育保洁工作人员遵守甲方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爱护甲方物业服务区域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
5.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用房(注:只作为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判决书
四 川 省 简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简阳民初字第2303号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上横街175号1幢1楼21号。
法定代表人:周焕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栋,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君,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开祥,男,汉族,1975年11月07日出生,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合镇马骡村6组3号。身份证号码:511027197511074398。
委托代理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互助里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11113836。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134号。
负责人:王国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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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11113836。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市飞云汽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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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
摘要:对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第76条、《票据法》第35条第2款及《票据规定》第55条、《担保法解释》第98条、《物权法》第224条之间的冲突可谓“一波三折”,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有违《立法法》,已有的无效说、无对抗力说、有效说以及效力未定说也缺乏充分的解释力。为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我国宜坚持《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对《物权法》第224条作限缩解释,确认不完全质押背书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一、问题意识与思考进路
质押背书(或称设质背书、出质背书、质权背书),是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作为债务担保而设定质权的背书行为。作为一种票据行为,质押背书须符合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的要求。故票据质押的有效成立,有赖于完全质押背书的作成,即票据上的“质押”字样及签章须完整无缺,质押背书的内容仅依记载于票据上的文字来确定,当事人不能以文字记载之外的证据来证明、
绿化外包合同
绿化养护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2009 年 月 日
绿化养护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国瑞城小区 绿化养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绿化养护概况
1、名称: 绿化养护。 2、地点:
3、绿化养护范围: 。 现有绿化总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承包方式
包清工,包修剪、除草、淋水、施肥、植物病虫防治及苗木增值 补植 死亡补种工作、包通过验收、包绿化用机械设备、工具及用品等。
第三条 养护要求
一、绿化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
二、树林生长正常,生长达到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树冠基本完整,内膛不乱,通风透光,修剪及时,无死树和明显枯枝死杈。在正常条件下,无明显黄叶、焦叶、卷叶,落叶。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